行政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论文

本文 由第一 公文网 收 集整 理来源

「内容摘要」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基本理念以及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经验做了简介,呼吁重视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倡导在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客观诉讼,行政公诉

  缺少公益诉讼或客观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这里的“保障”是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观权利的制度框架内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该法律本身并没有设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独立的客观行政诉讼种类。因此,人们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前不久一家报纸引述了一个行政诉讼公益案件被驳回起诉的情况。(注:见《检察日报》200年3月4日第6版时评:维护公共利益如何启动“司法救济”。)一个人向税务局举报了某工厂有偷逃税款行为。未见到该税务局有所反映,他就以税务局没有履行税收稽查职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税务局是否履行税务稽查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也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理由驳回起诉。法院的作法在法律上是正确的,符合现行法律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受理的规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种类。

  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这在理论上表现为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统一体。建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客观诉讼制度,是从制度上改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方向。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有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划分的先例,例如法国、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日本行政诉讼法学将机关诉讼和民众诉讼,称为客观诉讼。(注:[日]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999年版,第430页。)机关诉讼是指关于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相互间就权限之存在或者其他权限行使争议的诉讼。行政体的机关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行政体内部机制解决,但是为了确保各个行政机关客观合法正确地行使行政职权,法律有必要在立法政策上确认机关诉讼,(注:[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5年版,第236页。)在具体范围上可以根据立法时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和第42条规定机关诉讼限于法律有规定者。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民众诉讼是以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是不限于救济起诉人自己权益的行政诉讼种类。

  在法国,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诉讼种类越权之诉,在性质上主要是客观诉讼。该诉讼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不是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越权之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为限。法国客观诉讼具体包括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处罚违反不动产公产保管规则行为的诉讼和决定行政性选举的诉讼。越权诉讼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法国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合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则属于主观诉讼的范畴。(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89年版,第64~642页。)

  在法律上十分强调个人主义的英国,也认为关于行政的法律救济,应当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有影响的英国行政法学者韦德教授在其《行政法》一书中指出,特别救济不仅是为了私人利益,而且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它是公法制度的核心。检察总长也能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行动,(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97年,第365页。)如果公共机构超越了议会法律授予它的权力范围,但是没有对任何个人造成损害,也不会立刻发生危害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作者认为只有检察官才能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法律授权给予检察官,以防止该公共当局的越权。(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97年,第367页。)

  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是着眼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对事不对人的诉讼种类。这种诉讼的目的和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行政法得到客观和正确地适用。客观诉讼不以当事人本身法律权利的存在为限,不同于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普通法律争议,所以,客观诉讼要求对行政诉讼的许多程序作出不同于主观诉讼的相应变化和特别的制度安排,包括受案范围、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审判组织的结构、法官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特别是法院在证据调查查明事实中的职能、法院判决的种类和对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等诸多方面,而其中首先要处理的是起诉人资格问题。在日本和法国,允许普通公民提起客观之诉。日本公民可以在民众诉讼中以选举人的身份提起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不符合法律行为的诉讼。在法国的越权之诉中,普通的法国公民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起诉条件并不要求其主观法律“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只需要其本人的“利益”直接受到违法行政决定的侵害,该利益不必是属于申诉人“个人的利益”。这样就可以使越权之诉既不是使任何人都成为检察官的全民之诉,也不是限于保护申诉人自己权利的主观之诉。(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89年版,第652页。)前面还提到了英国在行政诉讼中由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诉讼的情形。

  就我国情况来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的公益种类和情形很多。公益种类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这几种利益可能同时受到一个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例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和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的违法行为,不仅致使国家税收收入流失,而且还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按章纳税的企业或者其他人构成歧视,降低了纳税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有许多,除了上述谈到的税务机关违法以外,还有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致使环境污染,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工作人员防治传染病失职致使传染病流行,文物保护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等。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中的行政责任问题。例如行政机关对处置国有资产审批中失职或者渎职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因为受害者是国家或者全体人民,侵害人(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这种利益的法定守护人,所以,在以保护个体利益为宗旨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上没有法律救济的手段。这是迫切需要改进的。

  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或者客观诉讼制度,赋予行政诉讼程序直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法治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功能,使我国的行政诉讼不再限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主观诉讼。立
法应当将行政诉讼中主张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989年制定的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是这个原则只是具体落实对法律审判活动的监督,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违法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这种规定是由于十几年前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局限造成的,这样规定本身并不是不可以更改和发展的。989年全国人大审议《行政诉讼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解释说,关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一步实行法律监督问题,现在还有一些不同意见,难以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在今后的时间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行政诉讼法》自990年开始施行,十多年的实践和客观需要证明现在已经有成熟的条件,对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特别是行政公诉的职能进行严肃认真的考虑和立法肯定。至于行政公诉的范围和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可以作更详细的研究后决策。例如,对于需要提起公诉的公益事项,可以先通过立法进行原则规定,再通过单行法作出列举性规定。目前要做的事情,是首先将建立公益诉讼或者客观诉讼的立法政策确定下来。

本文 由第一 公文网 收 集整 理来源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21:28:28
上一篇:财政政策与动经济增长论文
下一篇: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研究论文
网友评论《行政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论文》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