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加班”权利不容践踏

员工因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天却被工厂拒绝入内!近日,记者从江苏江阴总工会获悉,江阴祝塘某服装公司的胡某,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日,胡某到公司上班被拒绝入厂。在和公司僵持阶段,胡某属于旷工吗?通过工会调解,公司方同意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胡某经考虑,选择留在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月8日《现代快报》)

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这家服装公司员工胡某“拒绝加班”,第二天上班竟被拒绝入厂。笔者认为,劳动者“拒绝加班”等合法权利不容践踏,一些企事业单位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能肆意践踏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不违背国家的劳动法规。安排员工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应当征得员工的同意,即员工可以选择加班,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如果企业强迫员工加班,或根本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就属于违法行为;这家服装公司员工胡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拒绝加班”,公司将其“拒之门外”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将其视作不遵守内部规章制度而加以处罚,或干脆解除劳动合同变相开除,也必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经过当地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解,这家服装公司纠正了这种错误做法,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事虽然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却让人深思。如今,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为赚取更多的经济利润,经常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有的还象征性给点加班工资,有的根本就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如果员工进行抵制或拒绝加班,企业主或管理者便以扣钱、开除等方式威胁,而许多员工为了能保住“饭碗”,只好忍气吞声不敢维权。

文章来源于:中国青年网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10 1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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