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脱硫脱硝项目

检查是否部署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二)重点工业企业

重点检查火电、焦化、水泥、钢铁、矿山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督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三)机动车尾气污染

检查市5个经省环保厅认证的尾气检测线检测情况;对无环保绿色标识的车辆采取限期治理;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年检。

(四)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

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医药制造行业水污染,加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生产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是否同步建设检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不得(试)生产。

(五)规划建设项目和污染减排项目

督促纳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纳入国家和省责任书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按要求该完工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工,该验收的进行验收,该开工的要开工建设。

(六)污水处理设施

对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企业生产污水处理厂加强运行监管。排查主要河流沿岸的涉水企业,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重金属行业

检查污染物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是否满足治污要求,是否做到稳定达标,是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及按证排污等情况;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件。

(八)医疗机构和医药制造行业

检查重点医疗机构自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或停运情况,是否存在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排等违法行为。促进区、区的医疗机构与市循环经济园区医疗废物处置厂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扩大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范围。制药行业是否履行环保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

(九)矿山行业

检查矿山企业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环评批复内容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破坏严重,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通过环评审批的矿山采选项目超过5年未建设的进行调查摸底;检查尾矿坝是否有环保审批手续,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十)木材加工和造纸行业

检查加工筷子、压舌板、牙签、再生纸等企业是否履行环保手续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规定运行使用,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放。

(十一)辐射安全隐患

进一步落实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超期存贮放射源且未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放射源暂停使用但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单位要依法监管,确保放射源安全。

(十二)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

重点检查有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检查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经费,是否存在废弃化学药品(分析废液)超期贮存的问题,是否将废弃化学药品安全转移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十三)自然保护区

检查《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落实执行情况。排查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排查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是否存在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及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畜禽养殖污染

检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执行情况。是否在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江河流域)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进行环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无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贮存设施;是否有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五)饮用水源地

检查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是否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污企业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关停二级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十六)城镇洗浴、餐饮业油烟和噪声

检查洗浴行业是否环保手续健全。检查浴池锅炉是否使用散煤,应使用型煤作为燃料,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对餐饮业聚集经营区及油烟污染严重、噪声扰民、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城区露天烧烤。

(十七)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检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未落实环保设施的、逾期未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5日至7月3日)

各地、市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本行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204年7月3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及负责信息调度的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以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3日至9月0日)

各地、市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8月—0月)

20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0月底前,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月5日前)

204年月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和市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向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文件及电子邮件),市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并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副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资源林政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环保投入,保证环保专职人员,履行环保职责。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部门职能和协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力度,控制煤碳消耗总量,推广清洁能源,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升燃油品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城市噪声和露天烧烤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非煤矿山采矿、选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能源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路查路管工作,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管理,严禁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制定实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计划;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行业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审批、资源使用恢复等的监管;资源林政部门负责使用林地资源的审核与管理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督查《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新闻部门和媒体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

(三)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设置“中、梗、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部门实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的进行约谈,对环保工作不达标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偷排、超标排污行为,严厉打击环保设施擅自闲置、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严格纠正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投产、久拖不验的问题,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创新工作机制,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挂牌督办。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13 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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