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根据市农机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甘蔗机械化生产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继续大力推进甘蔗、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尤其是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积极引导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乡镇、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包括各相关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

(二)实施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三)补贴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分批下达。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9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我县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20万元。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4年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以及其它机械共2大类35小类98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下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育秧中心(工厂),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农户,由县农机局逐户审核,严格把关。

根据我县资金规模及农业生产等实际,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两种重点机具敞开补贴,满足本县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申购者的需求。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所购机具列入下一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具体补贴额按下一年度的标准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自治区方案执行。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加快发展甘蔗生产机械化,制糖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的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大中拖、喷灌机、微灌设备纳入补贴范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补贴数量

每个自然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增氧机、投饵机分别不超过6台;太阳能杀虫灯不超过4台;喷雾机不超过2台;水泵不超过2台)。

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重点农作物生产、农产品烘干与加工,以及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县农机局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六、实施程序

县农机局、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应符合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在本年度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的,需到当地农机局申请、登记,待系统启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到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县农机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按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需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确定拟补贴对象后,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同时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不录入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和县农机局盖章后发给申请人(县农机局只需在正面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盖章,背面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不盖章)。

2.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购机。购机同时,经销商必须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应补贴款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应金额),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必须同时打印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

3.办理登记备案、验机。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机局验机后在发票原件背面做已验机标记后退还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所在县农机局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

4.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农机局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补贴对象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等)汇总统一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上。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材料,财政局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兑付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县农机局要将已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5.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款尚未发放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款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予以退货后,补贴机具经销商须及时告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货的指标确认书进行作废。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农机局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市农机局审核备案。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县财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局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大力扶持种粮大户、种蔗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通过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的示范引导,调动广大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水稻、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县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鉴定检测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及时录入信息、没有正当理由不帮申请人录入供货信息、刁难农民、额外收取费用的经销商,县农机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局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农机局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相关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所在乡镇、村组(或所在地址)、机具品目、生产厂家、购买机型、购买数量、经销商、单台销售价、单台补贴额、补贴总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04年年底前,县农机局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机、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3〕2号)以及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

县农机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县农机局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县财政局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职能,对申领购机补贴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购机者农补网“一卡通”账户或购机者本人银行账号上。县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机具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县农机局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自治区农机局。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督促农机生产经销企业保障补贴机具的质量,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农机补贴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八、申报与总结

县农机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方案制定20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篇

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20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机办〔20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自治区提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继续大力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尤其是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积极引导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县(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

(二)实施方式

在全区范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三)补贴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分批下达。中央财政安排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5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590万元。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4年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以及其它机械共2大类35小类98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单台(套)中央资金补贴额低于500元的机具,是否列入补贴范围,由各地自行决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自治区农机局审核。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下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育秧中心(工厂),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农户,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逐户审核,严格把关。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资金规模及农业生产等实际,选择00马力以上拖拉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等粮经作物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重点机具优先并敞开补贴,满足本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申购者的需求。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所购机具列入下一年度补贴机具范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具体补贴额按下一年度的标准执行。

(二)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20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为规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并使自治区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保持合理的补贴率,防止出现倒机、套机以及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各县(市、区)不再实行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加快发展甘蔗生产机械化,制糖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的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大中拖、喷灌机、微灌设备纳入补贴范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补贴数量

每个自然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增氧机、投饵机分别不超过6台;太阳能杀虫灯不超过4台;喷雾机不超过2台;水泵不超过2台)。

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重点农作物生产、农产品烘干与加工,以及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名单,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提倡区内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六、实施程序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应符合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补贴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在本年度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的,需到当地农机局申请、登记,待系统启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到县级政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规模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需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确定拟补贴对象后,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同时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不录入系统);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盖章后发给申请人。

2、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购机。购机同时,经销商必须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应补贴款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应金额),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必须同时打印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

3、办理登记备案、验机。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机部门验机后在发票原件背面做已验机标记后退还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份)到所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

4、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补贴对象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等)汇总统一送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上。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兑付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已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5、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款尚未发放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款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予以退货后,补贴机具经销商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货的指标确认书进行作废。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机局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市农机局审核备案。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大力扶持种粮大户、种蔗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通过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的示范引导,调动广大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水稻、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市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鉴定检测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及时录入信息、没有正当理由不帮申请人录入供货信息、刁难农民、额外收取费用的经销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须公示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享受补贴的对象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所在乡镇、村组(或所在地址)、机具品目、生产厂家、购买机型、购买数量、经销商、单台销售价、单台补贴额、补贴总额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0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3〕2号)以及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市农机局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县级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自治区结合全区各地督查情况,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区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报送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职能,对申领购机补贴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购机者农补网“一卡通”账户或购机者本人银行账号上。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补贴机具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农机局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该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则将其列入黑名单。

对非法侵占补贴资金的,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督促农机生产经销企业保障补贴机具的质量,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项目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八、申报与总结

各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根据本方案制定20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送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8-10 21: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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