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工作思考

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思考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因而,代表工作做得好不好,能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5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代表工作得到不断创新发展,代表作用日益发挥,但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笔者结合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谈点肤浅的思考。
  一、当前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代表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从马龙县的情况看,人大代表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一届比一届高,人大代表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如县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农民占了5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35%。部分代表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不强,在审议重大事项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履职评议、工作评议、专题调研活动中,提不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基本上是审议不语、质询不会、建议不提,被戏称为“表决机器”、“三手代表”,难以高效地监督和推进政府工作;不善于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不能正确、客观地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替人民群众分忧解难。
  (二)部分代表“代表意识”淡薄,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些代表仅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一些代表只把“代表”当成一种荣誉,他们对自己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的重要使命认识不足,联系选民不经常,调查研究不深入,反映民意不及时,参政议政不积极。特别是其中占相当比例的党政领导代表,由于他们同时兼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代表活动较少,常忙于本职工作和应付各种“中心工作”,履行代表职责不够,也有的是以种种借口推脱职责,只当挂名代表。
  (三)对代表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代表缺乏履职热情。《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但《代表法》对于选举单位或选民如何监督代表、怎样处理不履行职责的代表,如何奖励认真负责履职的代表、由谁来负责组织选民监督代表和奖励代表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督激励机制的不到位,造成了代表吃“大锅饭”:“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缺乏履职压力和动力。
  (四)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还没有形成。从开展“三查(察)”的情况看,人大代表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表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平时忙于本职工作,除了开人代会很难集中起来开展大型活动。虽有不少代表意识强,很想为群众说实话、办实事,但是一张白纸的建议,一次会上的呼吁,往往是孤掌难鸣,不能形成合力。二是代表建议重答复、轻落实现象突出,严重挫伤了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积极性。三是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不畅通,尽管《代表法》对保障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做了原则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尽了很大努力,但代表知政不多的状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代表没有知政的条件和时间。一些单位和少数领导对代表行使职权缺乏理解,支持不够,造成代表履行职权遭遇阻力。致使一些代表认为:“代表执行职务难”,“代表活动无用”,直接影响代表的积极性。
  此外,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没有把代表工作与行使常委会各项职权有机结合起来,对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为代表服务不够到位,与代表联系渠道不畅;一些地方的代表活动经费没有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和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事还时有发生,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即将进行的新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尤其是《选举法》作了重要修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关键时刻,更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选好代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一)把好“入口关”,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代表意识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动力所在。为此,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必须抓好“源头”,严把“入口关”,真正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代表意识强烈、综合素质较高和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代表选出来。
  、严把资格条件关。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身体素质等,特别是要把代表意识强烈,具备一定行使国家权力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格条件。
  2、调整代表的比例结构。要保证非中共党员和女代表的比例,适当增加专职人大工作者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代表中的比例,提高熟悉经济、法律知识的代表比例,干部代表和连选连任代表的比例应有所控制。针对农村代表比例增大的实际,要注重把那些群众公认、热心公益事业、德高望重的优秀农民代表选为人大代表,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3、引入竞争机制。要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回答选民询问等。这样做,既体现了代表候选人的综合能力,又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和较具体的了解,有利于增强候选人的代表意识,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的思想观念。
  (二)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推进,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仅仅了解本行业、本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城建、环保等诸方面知识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否则就不可能对当地“三个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存在问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没有自己的见解,在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中只能当一个“随行者”,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就只能充当一个“听会者”,很难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所以,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就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充电”。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培训力度。要通过以会代训、订阅业务报刊、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代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人大理论知识,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代表逐步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技能。如视察、调查、审议、表决、投票、审议的技能以及法律监督、财政、计划监督的技能。另一方面,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以“以人大代表之家”建设为载体,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活动,使代表学习培训常态化。
  (三)创新监督激励机制,促进代表履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发挥得如何,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代表作用发挥如何。可以说,没有代表工作,人大工作就无从谈起,如果不及时解决“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代表之间就会产生消极影响,代表的组织程度、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削弱,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就必然失去依托和基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创新代表监督机制,促进代表积极履职。
  首先,要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代表中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即人大代表每年或每届必须就其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向选民作一次述职报告,听取选民的意见。选民对其是否履行代表职务、是否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这样不仅密切了代表同广大选民的联系,而且强化了选民对代表的了解和监督,真正使不作为、无作为的“挂名代表”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从而监督代表正确行使代表权力,真正实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其次,要建立选民对代表的罢免制度和完善代表辞职制度。《代表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以往只有代表在道德行为或在本职工作上犯了过错甚至触犯刑律时,才能被罢免或撤换。现在要改变这种传统观念和做法,对于不积极行使代表职权、辜负选民委托的代表,常委会应支持选民提出批评或建议,直至依法将其罢免。要完善代表辞职制度。当代表调离本选区,不能继续履职并接受选民监督时,允许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及时选举产生新代表,避免监督缺位。
  第三,要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代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代表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奖优罚劣,既有利于对代表的监督,又能够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调动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如马龙县实行三级人大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做法就值得学习和借鉴。具体是: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签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代表小组签定、代表小组与代表签定责任制,定期检查、督促,年终进行考评。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围绕机构、人员,活动计划、记录、总结,活动开展,制度、园地建设和经费配备,情况反映及资料收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考核;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代表小组围绕小组活动、制度建设、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三方面内容进行目标量化考核;代表小组与代表围绕发挥作用和履行职务、“创先争优”和“四个一”活动、联系和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三方面内容进行目标量化考核。这样给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和代表定目标、压担子、交任务,能够较好地激发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代表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四,要为代表履职优化社会环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尊重代表的地位和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对代表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和干涉。
  (四)创新活动形式,激发参政热情。针对有些地方代表活动方式单调、内容枯燥乏味、活动效果差这一问题,要根据新时期代表工作的新特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代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工作评议和“创先争优”活动,开拓代表活动新领域,激发代表参政议政热情。如马龙县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人大代表之家”建设,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搭建平台,使代表学习培训常态化、代表活动经常化,为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做好服务工作,密切联系代表。努力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大工作的活力,扩大外部影响。要设立代表联络室,建立“常委会主动联系代表、代表经常联系常委会”的双向互动工作机制,畅通联系代表渠道,定期不定期举行政情通报会,向代表通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要设立代表联系信箱和热线电话。要建立健全常委会领导联系代表小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常委会主要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帮助代表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热心为代表排忧解难,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此外,还要切实解决代表活动经费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证,维护代表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代表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对妨碍代表履行职务和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编辑:杰作)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23 2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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