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监督调查汇报

乡镇财政监督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力量。

一、当前乡镇财政监督职能的现状

一是乡镇财政监督定位不明确。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只设到县(区)级,乡镇没有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使乡镇财政监督严重“缺位”。没有自己的监督计划和思路,工作定位不明确。乡镇财政监督重点是什么?目标是什么?均不得而知。乡镇财政受制于乡镇政府,对资金转移用途、截留挪用,有不愿、不想、不敢监管,有“看得见,管不着”现象,致使乡镇财政监督缺失,资金监管存在盲区。另外,乡镇政府经常抽调财政所人员参加政府中心工作,如计划生育、包村等,乡镇财政人员没有精力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结果该做的事没有做好,该管的事没有管好。

二是财政监督不到位。乡镇财政监督职能严重弱化,一些地方处于“名存实亡”的状况,几乎没有主动开展过财政监督检查,有些地方仅把乡镇财政所作为一个报账机构,财政所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发放支出和核算上,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在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上,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由于财政所没有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加上财政所人员也未进行过相关技术的培训与学习,而且,某些资金实行报账制,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将资金打入工程承包商,财政所无法实现真正的监督;存在着“看不到”、“摸不着”、“想管管不了”现象。

三是乡镇财政监督难。第一内部监督难,由于乡镇财政所人少事多,财政干部兼职多,难以做到会计、出纳相分离,管理、监督相分离,账户、印鉴相分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建立。第二基础数据核实难,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客观上由于种植面积难以核实,动态管理难易操作,出现了“种而不补”和“补而不种”现象。第三涉农专项资金监管难,农业、水利、教育、计生、财政等涉农部门多头下达涉农资金,又普遍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只对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无权过问,资金监管自然流于形式。

四是现有基础设施不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监管。乡镇财政所办公用房大部分为上世纪80年代所建,年久失修,楼板开裂,内外墙脱落,残破腐朽,经常漏水。有的乡镇财政所办公用房因地基下沉变成危房,不得不转到乡镇政府办公,非常拥挤。另外,乡镇财政所设备老化,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运行缓慢,甚至经常死机,严重影响工作。而且贯通县乡的财政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基层财政网络信息系统硬件设施落后,软件系统不兼容,资料信息不共享,导致信息化管理程度较差,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

五是干部情绪不稳定。在财政所的体制上,目前的双重管理对财政所的人员发展极其不利,财政局“只管不用”,乡镇“只用不管”,导致了财政所人员发展上的“两不管”境地,使财政所人员失去了交流提升的机会,只能是原地踏步,无法充分调动财政所人员的积极性。在身份的定位上,乡镇财政所,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财政的管理者,行使的也是国家的管理职能。目前我县财政所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公、事业编制,就好像没有身份的人,工资待遇低,思想极不稳定,而同样处于乡镇管理职能的地税、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却能够拥有公务员编制,显得极不公平。在结构素质上,人员年龄结构老化,专业化程度低,我县乡镇财政所人员平均年龄在46岁以上,大部分是984年招聘,文化程度不高。

二、当前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是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我国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十分完整的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和规范乡镇财政监督行为的财政监督法规和制度体系,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法规依据还不十分充分。这种财政监督立法滞后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上级财政监督对乡镇而言是“鞭长莫及”,而乡镇财政监督又处于“力不从心”地位。因此,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就不足为奇。

二是乡镇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十分健全和完善。目前乡镇财政监督管理主要偏重于对外部的监督管理。重视了对财政收入征收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但对其内部监督和支出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规范。

三是在乡镇财政运行机制中财政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目前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要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还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还没有形成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局面,还难以实现对财政活动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监督。

四是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水平和信息化建设也相对落后。具有齐全和完整的服务于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反馈及时,是实现乡镇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网络还未完全建成。因此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交流,信息共享的程度不高,制约了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从而使乡镇财政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明确乡镇财政监管职能。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尽快制定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法规体系。首先要对现有的、不配套的、过时的财政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废止。为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据。其次要加快对乡镇财政基本职能、财政原则、财政活动基本方式和财政决策程序等内容的基本立法规范进程。从法律上确定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地位,准确定位乡镇财政所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目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问题。增强管理乡镇财政综合预算。重点是将乡镇辖区内发生的财政收支、支农项目资金全面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乡镇财政所要树立“大财政”、“大监督”观念,不仅要管理好本级财政资金,对于辖区内单位的所有财政资金,财政所都应该按规定监管。

二是强化“双基”建设,夯实监管基础。乡镇财政“双基”建设是龙头,资金监管是核心,制度建设是关键,服务“三农”是目标。为真正实现服务“三农”的目标,乡镇财政必须围绕涉农资金监管这个核心,进一步加强“双基”建设。为了保证乡镇财政不受乡镇政府干扰,有效行使资金监管职能,建议中央和省明确将乡镇财政所按副科级建制设置为县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归县局统一调配。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建议中央和省财政专门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乡镇财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加快建设和购置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为乡镇财政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促进基层财政所规范化建设;借助“金财工程”平台,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网络化建设,每个财政所做到微机内外网分设,统一网络软件,保持网络联通,便于信息查询和监管。

三是强化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合格的乡镇财政队伍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高效有序运转的关键。目前乡镇财政所人员普遍存在青黄不接、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建议统一招录一批经济、财会和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充实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加强干部培训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轮训,以提高财政所人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另外,还有重要一点就是给财政所正名正编。按照995年,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央核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包括地方税务部门……及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建议将乡镇财政所在职在编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或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乡镇财政所行使的是综合管理职能,而其他同样行使管理职能的乡镇站所都可以是公务员编制,那么就应当给财政所以正名正编,解决公务员编制,以消除财政所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05 16: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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