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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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bsp;被处罚人:xx,男,汉族,现年29岁,住县府路东段。

&bsp;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bsp;案&bsp;&bsp;由:破坏耕地

经查实,xx未经批准于2009年7月23日擅自在xx镇xx村耕地取土。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xx镇xx村北,东边长xx米,西边长xx米,南边长xx米,北边长x米,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该宗地东邻:xx的地,西邻:xx路,南邻:xx路,北邻:沟,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xx镇基本农田保护图及证人证言为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xx未经批准破坏耕地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豫政办[xx]xx号》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限期改正。

二、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共计xx(大写)人民币(xx元)。

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xx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缴款手续到xx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逾期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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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12 2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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