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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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明XX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明XX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XX。
再审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杨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3)闸民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XX申请再审称,其与杨XX签订有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办理了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XXX弄XXX号XXX室(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对该基本事实,一审却仅借杨XX提供的几份毫无说服力的所谓证据(证人证言、房屋评估报告等)作出双方并非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的错误推定,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较之杨XX所举证据,其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更强,一审不恰当适用“盖然性”理论及《民法通则》原则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基于上述情形,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杨XX称,他与杨XX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是当时他向杨XX借款,应杨XX要求,作为借款的抵押,当时借款金额XX,000美金折合而形成了买卖合同上的人民币25万元,此价格远低于当时市场价,不是系争房屋真实的买卖价格;产权过户后,他按月向杨XX支付借款利息,而他们全家仍在系争房屋内正常生活,照常支付各项费用;杨XX经济情况较他好,两人关系一直融洽,原本说好待他经济好转后可以赎回系争房屋,因而并无他们全家居住系争房屋的时限。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无误,请求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所涉法律关系,仍需经由司法审查作出相应判断。尽管杨XX持有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和与杨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较之正常房屋买卖,本案存在诸多特殊性:、交易对象是亲友,杨XX与杨XX是亲兄弟,杨XX经济状况好于杨XX,且两人当时关系不错(否则不会买房后仍让杨XX家居住,也没有约定居住期限);2、交易价格有异常,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售房价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没有反证推翻一审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且合同价人民币25万元是以30,000美金支付,这与商事行为的利益最大化和结算的便利性常规相违背;3、交易目的不明确,系争房屋在杨XX取得产权后,杨XX全家原先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生活未发生变化,杨XX长时间未行使产权人权利。基于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有别于一般房屋买卖的异常情况,杨XX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一审根据杨XX所举证据,采信杨XX所述为儿子出国向杨XX借款30,000美金,以系争房屋过户为抵押的说法,认定杨XX与杨XX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有相应证据证明,由此引用的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杨XX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黄XX
代理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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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18 15: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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