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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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胡xx律师依法接受委托,通过庭审调查,依法发表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从没经营过黄姜种植回收业务,与邓xx、邓柏青等十三人不存在黄姜种植回收合同法律关系。邓xx、邓柏青等十三人仅凭2007年2月8日的结算明细表,要求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结算明细表第六条约定“此备忘录经公司盖章、邓xx签字后生效”,其中“公司盖章”专指与邓xx存在黄姜种植回收法律关系的xx开达新农有限公司盖章(详见结算明细第二页落款“xx开达新农有限公司(盖章)”),而不是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盖章。为此,结算明细尚未生效,同时更加证明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邓xx等十三人不存在黄姜种植回收合同法律关系。

3、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结算明细上的盖章行为无效,因为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无权对外进行担保。退一步讲,若xx分公司的担保行为成立,邓xx、邓xx等十三人的债权也过了担保期间,xx分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4、邓xx不具备代表另外十二人结算的合同主体资格,其结算行为无效。同时,邓xx在诉状上称“我接受xx县农业局指派进行结算”,也佐证了邓xx无结算资格。

5、邓xx不具备代表另外十二人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6、xxxx新农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其在结算明细上被要求“xx开达新农有限公司(盖章)”,其应当参与诉讼。

综上,邓xx无法举证完成xx元的债权存在的法律事实,同时,更无法举证证明xx元系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所欠。为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邓xx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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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4 21: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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