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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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xx乡xx村xx村民组。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中发现

案&bsp;&bsp;由:非法占用土地

&bsp;经查实,xx未经批准于xx年3月擅自占用xx乡xx村委第一村民组的耕地建面粉厂。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夏业路xx段西侧,东边长xx米、西边长xx米、南边长xx米、北边长xx米,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该宗地东邻:xx路,西邻:xx村耕地,南邻:xx路,北邻:xx村耕地。

&bsp;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bsp;xx非法占用土地建面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bsp;一、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bsp;&bsp;二、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折合xx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罚款,共xx(大写)元人民币(xx元)。

&bsp;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xx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sp;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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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12 2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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