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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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将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减轻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节的压力,最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畜牧兽医管理局主管全县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动物产地检疫限定在我县境内的区域间和乡镇间开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聘用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组、养殖场的相关人员作为助检员、协检员,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委托动物产地助检、协检人员必须签订委托责任书,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以在区域间设立报检中心,在乡镇间设立报检点为主,有条件的可在养殖村组设立报检处,没有条件的设立村、组、场报检协检员,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及相关人员电话和地址及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六、检疫申报: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出售、运输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产地检疫报检中心和报检点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六)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七)由外县外省调入我县动物或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效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查证验物和抽检。证明过期、证物不符或抽检发现问题的,实施重检,检出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进行隔离或无害化处理。

(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单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检疫与出证: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检疫人员和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一)动物:

、本辖区未划定为疫区、疫点。

2、临床检查健康,食欲、静态、体温、体表、精神等均正常。

3、持有有效免疫证明或免疫档案,猪、牛、羊佩带有合格动物标识。

4、检疫未发现规定的动物传染病。猪未发现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牛未发现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羊未发现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羊和山痘、小反刍兽疫、炭疽。;家禽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蜜蜂未发现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兔未发现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犬科动物未发现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猫科动物未发现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5、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符合国家规定。

6、由外县外省调入我县的种用、乳用和幼畜、雏禽必须按规定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审批手续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经重检合格后隔离饲养5至2日后方可混群饲养。宠物犬、鸟应由户主隔离5至2日后方可交易和移动。

7、县境外动物运输车辆和县内外出运输动物车辆,实行定点清洗消毒和装卸制度,禁止以上车辆在我县进内走村串户收购装卸动物,防止外县动物疫病传入我县。

8、检疫出证按国家规定由法定人员(官方兽医)出具规范的新式检疫合格证明或标志,有效期最长为七天。

(二)动物产品:

、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的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2、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胴体肉品和袋装生肉品必须检疫合格盖章,并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或加封合格检疫标志。

4、检疫出证按国家规定由法定人员出具规范的新式检疫合格证明或标志。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

八、检疫收费及消毒收费:

按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行发【20】60号文件执行。如下表:

(三)消毒收费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规定每平方米02—04元收取。

(四)动物产地检疫收费资金用于检疫设备改造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聘用助检员和协检员劳动报酬使用,不纳入财政调节项目。

(五)保障中、省、市动物检疫业务项目的落实,其他单位不得挤占或挪为它用。

九、动物产地检疫的监督管理: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监督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拒检、逃检、漏检、错检案件,全县动物凭动物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运输、销售、贮藏、加工。

(二)各屠宰厂查验回收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禁止入厂屠宰。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按规定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处罚,确保各项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十、动物产地检疫关乎我县的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关乎全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同心合力,协助畜牧部门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镇政府及所属办事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组要全力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的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食品药品、工商、交通、卫生、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运输、屠宰、销售、贮藏、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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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7 1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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