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天元区204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示范区和全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监督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评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承担食品安全工作的区直相关职能部门。


区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承担食品安全工作的性质划分A类、B类单位。


A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天元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天元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天元分局、区商务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公安天元分局。


B类单位: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文体新局。


三、考评细则


考评细则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见附件)。


四、考评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


2、奖惩并举;


3、日常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


4、便于操作、科学考评。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


每年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


(二)考评结果运用


、把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区政绩考核、绩效评估和全区&ldqu;为民办实事&rdqu;考核之中。


2、出现群体性伤害事件的责任政府和责任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优胜单位所得奖金可奖励到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


4、对媒体曝光、领导交办、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等事项采取&ldqu;专项交办、限期承办、跟踪督办&rdqu;的方式进行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下达《交办函》,未及时按要求处理到位的事项,将下发《督办函》。凡下发《督办函》的,在年度计分考评中扣分/次;对同一事项两次下达《督办函》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解释;对仍未处理到位的,其主要负责人由区纪委和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考评成绩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文字形式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区领导;对市以上垂直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将同时上报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204年9月0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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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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