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年度考核学习制度

县党代表年度考核制度


为加强党代表管理,调动党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感,促进党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内容
对县党代表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代表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参政议事能力、履行职责业绩、党员群众威信和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二、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达到下列标准,可评定为“优秀”: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执行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政议事能力强,提出的提案、提议或意见、建议多,质量高;
(三)正确行使代表权利,积极参加旗委、代表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成绩突出;
(四)工作务实,联系党员群众好,威信高;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六)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高。
符合下列标准,可评定为“称职”: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执行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政议事能力较强,提出的提案、提议或意见、建议比较多,质量比较高;
(三)正确行使代表权利,积极参加县委、代表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成绩比较突出;
(四)工作务实,联系党员群众比较好,威信比较高;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高。
鉴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组织核实属实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一)政治思想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二)参政议事能力较差,不能胜任代表职务;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基本不履行代表职责;
(四)党员群众中威信低;
(五)有谋取私利和不廉洁等问题。
(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
县党代表本人按照考核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填写《XX县党代表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测评
科级干部身份的县党代表的考核,可结合年度实绩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科级干部身份的党代表在年度考核大会上进行书面述职时要述作为党代表的履职情况,同时进行民主测评;其他身份的县党代表在单位党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上进行口头述职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
考核科级干部身份的旗党代表的谈话范围:党代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或环节干部,所在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所联系的党代表和所联系的部分党员群众。
考核其它身份的党代表谈话范围:党代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党员群众代表,联系的旗委委员,所在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四)考核结果评定
根据党代表平时表现、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了解的情况,经代表所在党组织、联系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代表团、县委组织部(旗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分别评定并签署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党代表本人对考核意见和等次表明意见并签名。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优秀党代表的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旗党代表总数的0%。
四、组织实施
处级干部身份的党代表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进行考核。科级干部身份的县党代表,由县委组织部(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其他身份的县党代表,由各基层党委进行考核,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旗委组织部和旗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按照30%的比例进行抽样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对旗党代表年度考核均要形成考核材料。由县委组织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和各基层党委共同负责做好党代表考核的相关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党代表在年度考核中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对其进行代表身份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对一些丧失党性原则,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具备代表性、先进性的,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予以终止或取消其代表资格;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XX县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代表素质,增强党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培训组织实施
党代表的学习培训纳入全旗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各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县党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接受—2次集中培训。县党代表学习培训由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习培训内容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党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的民主集中制等基本知识;《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规章;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有关党代表权利与义务、调研视察、提出提案和提议、提出询问和质询等基本知识;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题研讨、座谈交流、观摩考察、列席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班子读书会等形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县委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安排部分县党代表列席旗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列席领导干部读书会;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和旗直有关部门也要邀请本选区、本单位的县党代表参加所在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班子学习会。
2、各代表团每年至少要组织党代表进行次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学习中央、省党委、市委和县委重要会议精神,旗委决议、决定,党代表任期制有关文件等,学习培训情况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3、县党代表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参加学习培训及其他各类活动,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出心得体会和具有针对性的调研文章,培训结束后交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4、各级党组织要为县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5、参加学习培训的党代表应遵守党内的有关规定,以及学习培训期间的有关要求,不准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请假。
6、县党代表学习培训作为县党代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和评选优秀代表的依据之一。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编辑:阿成)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05 17: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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