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勤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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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勤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的管理,确保协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发生,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勤人员条件

  、年龄8周岁至30周岁;

  2、具有良好政治思想品质和良好的身体条件;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复退军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特殊技能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5、没有受过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二条协勤人员职责

  、协助公安机关实施设卡、巡逻、守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2、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3、协助公安机关看管被传唤、留置盘问人员和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4、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有关警情和突发性事件;

  5、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各类嫌疑人员;

  6、协助公安机关参加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8、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

  9、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0、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社会治安工作。

  第三条协勤人员纪律

  (一)协勤人员必须做到: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4、规范着装,接受监督。

  (二)协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辞退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不得单独执法执勤(单位领导安排的特殊情形除外);

  3、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不得违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5、不得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6、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7、不得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8、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9、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0、不得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车;

  2、不得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3、不得使用武器和滥用警械;

  4、不得因非执行公务原因着装进入娱乐、酒店、休闲等场所;

  5、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执法权限;

  6、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惩罚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旷工一天罚款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尚不够辞退的,一次处罚200元;

  4、事先不把去向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而导致因工作需要找不到人的,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00元。三次以上的另行处理;

  5、擅自配戴人民警察警衔标志被发现查处的,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00元。

  6、上述处罚的执行原则上在本单位进行,处理不到位的应上报政工室,由政工室通知指挥中心从其工资中扣除,处罚所得金额奖给年底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聘期内年考核不合格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履行工作职责,经二次以上教育不改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在单位领导安排的;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超过三次的予以辞退。

  7、对待群众&ldqu;冷硬横推&rdqu;,耍特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

  8、擅自配戴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超过2次的);

  9、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从事协勤人员工作的。

  第五条奖励制度

  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实绩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发现并抓获现行犯、涉案在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通缉犯和越狱在逃的犯罪分子的;

  4、预防、制止重大案件的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5、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及时保护好现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成绩显著的;

  6、在抢险救灾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的;

  7、在本职岗位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六条日常管理和考核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与奖惩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工作考勤与考核制度。

  2、因违反《暂行规定》需解聘(辞退)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协勤人员解聘(辞退)表》报局政工监督室办理解聘(辞退)手续。

  3、协勤人员请(休)假需填写《请(休)假审批表》,三日内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七日内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政工监督室审批。

  4、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抓好对协勤人员的管理,并于次月的三日之前将协勤人员考勤、奖惩等有关情况上报政工监督室,政工部门按上报情况审核后,按本规定进行办理,对处以罚款的协勤人员,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发,同时,坚持&ldqu;谁使用,谁管理&rdqu;的原则,因用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不良状况,局里将从精细化考评中对单位一把手予以相应的扣分处理和追究其它责任。

  第七条录用为协勤人员的,由局政工监督室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一个月试用期,经试用合格录用的,实行一年一聘,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对协勤人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报局政工室,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协勤人员解聘后,所在单位应负责收回其服装、证件和其它公用物品。

  第九条协勤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满两年的,原则上实行轮岗。

  第十条各单位的管理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政工室对本规定拥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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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3-18 2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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