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关于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制度暂行规定

县物价局关于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省、市、县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围绕全面营造我县健康、良好、有序的投资环境,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轻企业根据省、市、县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群众负担,进一步落实收费整治措施,特制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批准制度方案。

一、审批范围

凡有我县范围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内容及标准。

二、审批要求

、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前,已在《收费许可证》列出的收费许可项目,依照《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标准收取。

2、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时需向物价部门提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包括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收费项目动态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变更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收费公示牌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

物价部门要对有关单位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责令改正。对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有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物价部门将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追究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价格举报

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及时核实群众举报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投诉案件,保证价格举报件件有落实,封封有回音,维护广大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收费权益。针对提高收费透明度后,收费举报可能增多的情况,物价部门要充实价格举报工作的力量,保证“2358”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的开通和接听,并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化解矛盾。

六、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涉企收费目录制,2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公布收费目录,凡未经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入企收费。不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缴。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困难企业应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可暂缓收取。

5月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15 1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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