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严明干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权限
书记、镇长请假(外出)分别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分别报告区委办、政府办;
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领导、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干部)请假由书记审批;
干部请假不得超过年应公休的天数。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4-5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镇长审批;5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书记、镇长共同审批;请长假由镇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村干部请假另行规定。
二、管理制度
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电话、口头、捎信请假一律无效,视为旷工。
三、违纪处理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一次由镇纪委对违纪人员口头批评,第二次由镇纪委对违纪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年请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按天扣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天工资,并给予口头批评,月旷工3天以上除扣发工资外不享受当月工作津贴,并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连续旷工5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3个月(含个月)的扣发请假期间工作津贴的20%;3-6个月(含3个月)的扣发请假期间工作津贴的50%;超过6个月(含6个月)者不享受当年奖金、差旅和工作津贴;请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停发工资;提前离岗人员另行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假(婚、丧、产假、公休、计划生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问题
本规定适用于在岗工作人员,外出从事产业或者不在岗按相关政策规定考核。
五、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日考勤、周汇总、月考核。
违反本规定的,由镇纪委调查核实后,交党政办开具便函,由财政所扣发相应津贴、工资,情节严重的依规处理。
本规定从202年9月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为准。

(编辑:杰作)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1-24 17:19:24
上一篇:新邮政法全文
下一篇: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网友评论《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