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水电管理规定

为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提高效益,确保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应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二条 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是学院总务处分管部门学院总务处要按国家政策规定,负责学院水电表的安装及水电费收取。水电表的移动、更换、检查、加封、启封及表内外接线(接管)等,均由总务处水电科负责。   第三条 非学院单位或个人,需要用学院水电者,必须经由总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定合同,交缴押金,并按广州市供水供电部门有关规定交纳负荷补贴费。   第四条 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按月抄表结算,用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电费(学院教职工在每月工资中扣除),逾期不交者,五天内按水电费总额加收20%滞纳金,六天以上者,按水电费总额加收30%滞纳金,十天以上仍不交水电费者,停止水电供应,所欠水电费和滞纳金交清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条 严禁私自开关教学大楼、办公大楼、宿舍大楼和室外水电总闸(发生火警等突发事故除外)。   第六条 安装水电表的用户,表外用水用电是偷窃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其偷窃设备,停止水电供应,并按接用设备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09 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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