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及现实启示

延安时期的干部教育,以其成熟的指导思想、完整的教育体系、宏大的教育规模和丰硕的成果,写下了中国共产党教育事业极其重要的历史篇章,积累了非常宝贵而丰富的历史经验。[]司法干部的教育培训是延安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研究这一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经验,对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当下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无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延安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
(一)形成了司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
938年党的六中全会后,干部的教育培训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一刻也不要放松学习》、《关于在职干部教育学习的指示》等多项政策文件。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中央的指示,先后制定了《边区教育工作的方针与计划》、《陕甘宁边区战时教育方案》等,从而建立起一整套干部教育学习的工作制度。司法干部作为边区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遵守和参加这样的教育学习和考核制度。此外,为了更好地督促司法干部学习,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管理,边区政府规定有考绩与奖惩制度。依据边区政府颁发的相关法令,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业务熟练程度与精通程度,学习勤惰等被纳入考绩的主要内容。考绩一般由司法机关的首长负责,分定期和临时性的,也有平时的。[2]
(二)注重思想道德和马列主义理论教育
理想信念或者说是政治信仰是道德教育的重要一环,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非常重视司法干部的道德人格教育。如在94年5月,雷经天在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区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曾列出挑选司法干部的五个条件:①忠实于革命事业;②奉公守法;③能够分析问题,判断是非;④刻苦耐劳,积极负责;⑤能够看得懂法律条文及工作报告。然后经过边区高等法院办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就可以上岗。[3]理论上的贫乏必将导致理想信念的动摇。在注重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边区政府、高等法院把抓好马列主义理论学习作为坚定革命信念和道德教育的关键。如当时延安大学的必修课有《中国政治》、《中国经济》、《中国通史》、《思想方法论》等,延安大学还将《中国革命史》、《革命人生观》等科目设为全校公共课,通过对学员进行中国革命历史与现状、人生观与思想方法的教育,培养学员正确的政治方向、革命的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4]
(三)司法干部司法理念的培养
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既有别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又与西方现代司法理念不同,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所决定的。主要表现为:①人民满意。即让人民群众来衡量司法活动的效果。在边区的领导人看来,司法工作的任务就是为人民排忧解难,因而检验司法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就是人民是否满意。谢觉哉将此归结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赞许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5]②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一切工作的宗旨,因而司法工作和司法机关也不例外。习仲勋就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越做得好。”[6]司法为民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边区简化司法程序,方面群众诉讼。如规定诉讼不收费,口头、书面起诉均可,此外,边区还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便民方式,彻底改变了坐堂办案的传统。③司法公正。边区的司法公正更多是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反对因形式公正而影响实质公正,因过程而影响结果。边区的司法工作讲求实事求是,司法工作者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做出合情合理的判决。要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的追求。此外,边区司法公正理念还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资格老、功劳大、地位高的人犯了法,也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绝不允许有任何待遇和特权,如发生在937年的黄克功杀人案就是说明。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并履立功勋的抗大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陕北公学院学员刘茜,该案经过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最终被判处死刑。
(四)加强司法干部业务技能培训
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根据战时形势和工作需要,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方式。①举办短、长期司法训练班进行集中培训。如在937年2月,各县裁判员联席会议后,边区高等法院对参加会议的各地司法人员进行了应急式的短期培训,上课训练两星期。[7]从939年开始,边区高等法院准备实施全面培训边区司法人员的计划,培训重点为基层司法人员,培训教师由边区高等法院工作人员担任。截止到94年底,边区高等法院共举办司法培训班3期,培训各县裁判员、书记员共约60余人。[8]用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话说,“这个训练班就是我们司法干部的来源。”[9]除高等法院办有司法训练班外,94年7月,延安大学设立了法学院,不久后又改为司法系,培养专门的司法人才。②司法干部在职教育培训。囿于当时人力财力及司法工作的需要,大批司法干部脱离工作岗位进行集中培训并不现实。因此,走司法干部在职教育培训就成为一条有效途径。对于边区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在职学习为主,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每天集中学习两小时。对于基层司法干部,从944年9月起,边区高等法院采用新的在职司法干部培训方法。每月由边区高等法院出题,要求各县推事、裁判员等司法干部共同讨论,并按时总结上报。③成立中国新法学会。94年6月,边区政府专门成立了中国新法学会。新法学会为培养人才,在边区公安局成立了业余法律学校,由张曙时为校长,李木庵为副校长,朱婴为教务长。业余法律学校分高级班和初级班,上课时间定为每周星期三、六两次,每次三小时,学期为3年。[0]④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如937年月陕甘宁边区关于召开全区司法人员联席会议的通知,“二、现在司法干部非常缺乏,法院为培养司法干部起见,各县可选派一人与裁判员、书记员同时来到法院受训……”[]
二、延安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
(一)在教育培训内容上坚持学以致用
边区教育与成产建设、抗战需要相结合,坚持所学与所用相互一致。如942年3月,西北局常委会确定的行政院教育方针就明确指出:“今后要遵守‘学得即用的’这一原则”。[2]当时有一句著名的口号,叫“干什么,学什么”,就是形象的说明。雷经天也认为,“政府大批的、集中不断的培训很好,但是存在一些困难。其中主要的困难是教学用的旧东西不能密切联系社会和当今问题。而且这样培养不能救急,现在还是要保持老习惯,由高等法院自己来办培训班,教的是实际的东西,用必要的东西来教,学了就能用。”[3]
(二)注重常规知识和专门知识相结合
942年2月28日,党中央做出了《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注重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业务教育和理论教育的有机结合。边区高等法院举办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在课程设置上也体现出这一点:除边区法令、民法、刑法,民事、刑事、检察事务,司法公文,书记员工作等专业课程外,还设有国文、政治等课程。延安大学司法系学员除参加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司法业务、法学概论等专业课程学习外,还要参加边区建设,中国革命史、革命人生观、时事教育等全校公共课的学习。
(三)坚持学习理论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94年8月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成立了专门调查研究机关,指导调查研究工作。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边区司法干部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从942年5月份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干部函授培训的方式,要求司法干部以县为单位,调查所在地区的民事习惯。这次民事习惯调查,由专门从事审判业务的司法人员承担,因此,重点十分突出。所收集到的习惯集中在婚姻、土地、债务和交易规则等方面。[4]对于这些收集上来的各县风俗习惯,边区高等法院在经过甄别、整理后,有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编制判例指导司法审判实践
边区司法干部文化水平低,加之边区制定法缺失,既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又过于简单,因此,用形象具体的司法判例指导司法干部显得尤为迫切。942年4月5日,边区参议会议长谢觉哉在《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报告》中就指出,“拿裁判好的例子作教育裁判员的教材,我们应该走捷径,从实际经验中学习,而不可能像法律专门学校一样学东西。”[5]正是基于此考虑,边区高等法院开始着手对典型案例进行收集和整理,最终编制成《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用以规范和指导司法审判。
(五)坚持教育和劳动生产相结合
延安时期把生产劳动作为司法干部教育的一项内容和任务,作为与教学结合锻炼学生的一项制度。以边区高等法院为例,从939年开始,边区高等法院需要完成边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生产任务,实现自给或部分自给。为了完成任务,边区高等法院还拟制了《法院劳动暂行条例》,该条例把法院全体人员编为生产队,队下设生产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每人每周参加生产劳动2次,每次4小时,但于必要时得变更之”。[6]边区高等法院的教育与生产活动相结合,即推动了司法干部教育发展,又极大地减少了边区财政开支,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三、延安时期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现实启示
(一)要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摆在法官教育培训首位
实践证明,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坚持把司法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使得边区司法工作在极其艰难困苦的环境中取得丰硕的果,很好地服务了边区经济发展和抗战需要。现阶段,法官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均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和冲击,思想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要通过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真正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把党的作风教育贯穿于法官教育培训全过程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特别是经过延安时期,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作风。当下,以“三大作风”为重点加强法官党性党风教育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进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教育,不断提高法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按照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教育,引导法官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中深化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要按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要求进行反省自新教育,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进民主作风的形成。
(三)要把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作为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
延安时期的司法干部教育培训,灵活运用了集中培训和个人自修,集体讨论和案例指导,法官教法官和以会代训等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目前的法官教育培训,案例教学太少,灌输式培训较多。为此,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具体应做好四个结合:即短期、应急式培训和长期、系统性培训相结合;现场集中教学和网络远程教学相结合;教授教法官和法官教法官相结合;岗位培训和学历培训相结合。最终实现法官教育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和能力结合型转变。
(四)着重加强三种能力的培训
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新时期下,应重点抓好“三个能力”的培训:一是要强化庭审技巧的培训。以典型案件作为模拟庭审的对象,通过现场指导性的培训和观摩讲评,使法官在实践中掌握庭审要领,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二是强化作群众工作的能力。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说老百姓能够认同的话,讲老百姓能够接受的理,在与群众接触交流中不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三是要强化指导性案例援引技术。把指导性案例的识别、援引等技术纳入法官教育培训范围,重点提高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技术和能力,切实发挥出指导型案例的实然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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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红《延安时期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及其现实启示》,中国知网硕士论文,第2页。
[2]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边区高等法院编制:司法工作一览表》,全宗5—25。
[4]康小怀刘建德《延安时期干部道德教育探析——以陕甘宁边区干部学校道德教育为例》,载《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4期,第89页。
[5]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6]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的方向》,载944年月5日,《解放日报》。
[7]《高等法院:两年半来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940年2月),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5—56。
[8]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937—949)》,商务印书馆,20年版,第87页。
[9]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94年0月,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5。
[0]律璞《陕甘宁边区法官队伍建设》,载《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24页。
[]《新中华报》,939年月4日。
[2]李桂林《中国现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人民教育出版社,987年,第4页。
[3]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李木庵院长等关于司法工作检讨会一点发言记录。陕西档案馆档案,全宗号5—96。
[4]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937—949)》,商务印书馆,20年版,第68—69页。
[5]王定国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996年版,第3页。
[6]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937—949)》,商务印书馆,20年版,第95页。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2-14 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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