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权力的牢笼再添一把新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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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权力的牢笼再添一把新锁

&bsp;&bsp;&bsp;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从严治党利器横空出世——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意味着往日权重责轻、问责滞后的现象将从制度上得到根本改善,由党内法规编织的权力牢笼再添一把新锁,往后党员领导干部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

《条例》实现一元客体向多元客体转变。为防止个别领导干部以“集体决策”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彻底解决“两个责任”停留在形式层面、集体问责难的困境。

《条例》将问责客体拓宽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有效提升了党内法规的全方面约束力。

《条例》实现权重责轻向权责对等转变。党员领导干部中不正之风滋生很大原因是权责不对等,手握大权而担当小责,让一些意识淡薄的干部心存侥幸、任性妄为。《条例》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厘清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等各方责任,把压力传导给每一个责任者,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条例》实现有限问责向终生问责转变。《条例》还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高悬的利剑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时刻谨记严以用权、常怀敬畏之心,从根源上斩断“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不负责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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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8-03 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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