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让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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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体会: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常态化

  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作了全面规范,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党内问责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精细化、公开化的重要举措,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法规利器。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重要保证,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宁波要成为浙江“一体两翼”发展格局中强劲有力的一翼,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关键靠干、关键在人。我们要严肃认真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以问责促进负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事、干净干事、担当干事的党员干部队伍。

  ——坚持学深悟透为先,把思想的“防洪堤”筑得牢而又牢。《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问责的6种情形,解决了以往问责情形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问题,为各级党组织安上了“压力阀”,为广大党员干部拧紧了“螺丝扣”。要把学习《问责条例》列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必修课,组织广大党员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搞明白“应当为”和“不应当为”的界线,发自内心地敬畏《问责条例》。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带头学好用好《问责条例》,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时刻筑牢严防失职失责的堤坝。

  ——坚持执行落地为要,把问责的“杀手锏”攥得紧而又紧。《问责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形式。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最为关键、最为有效的就是敢于动真碰硬、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按照问责主体的权限、问责的情形、问责的程序,加大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问责力度,决不能把“杀手锏”变成“棉花棒”。对发生失职失责情形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组织、哪一级领导干部,都要严肃问责,做到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震慑警示效应,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把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问责的权限程序,确保《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坚持压实责任为本,把管党的“责任田”种得好而又好。中央出台《问责条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促使各级党组织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把《问责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检查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重点内容,列为巡视巡查、督查考核的重要方面,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坚决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要坚持铁面问责与严肃整改“两手都要硬”,督促各级党委下大力气补齐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突出短板,努力把每一块“责任田”种成“示范田”。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建立改革容错机制,宽容失误、支持创新、允许试错,鼓励各级干部放心、放胆、放手干,当“创客”不当“看客”、当“狮子”不当“绵羊”、当“猎豹”不当“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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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8-20 2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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