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浅议矛盾纠纷化解的“诊”字功

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平安是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尤如医生查病、确诊、用药、复查、确愈的过程,而其中“诊断”是关键。调解工作者练好“诊”字功,就能“对症下药”,最终取得调解成效。根据实践体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诊”功包括:

“听诊”:访民情查隐患

听诊(usultt)原意是指医生根据身体各部位发出的声音,用听觉来判断是否正常的诊断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听诊”,目的在于发现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最普遍的问题、最特别的问题和最需解决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哪里“易病”、哪里“将病”、哪里“已病”,从而为进一步开展针对性工作奠定基础。为有效为了确保“听诊”听得“真”、听得“实”,可以从三个途径入手:①通过聘用“土生土长”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掌握“一线”的民情民意,及时收集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与群众对此的基本意向,通过归纳总结掌握社情民意的基本类型,“清晰”工作的“主攻”方向及基本方式和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②合理划分管理网格,确定管理“责任田”。“责任田”负责人除了要入户普查外,还要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进行“特别走访”,排查异常情况,做到“有病无病”心中了然,并落实应相应的“预警”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③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分析,确定可能是诱发“大病”或系“小疾”,是“急症”还是“慢性病”,从源头入手作出科学的处置决策,将可能造成的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发芽”之前,不打“不划算之仗”。

“会诊”:大调处解难题

会诊(sultt)原意是指由2个以上的医生共同诊断疑难杂症,现也常用来比喻几个方面共同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上出现的疑难问题。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纷繁陈杂,诸如拆迁纠纷、历史遗留纠纷等,涉及人数多,弥留时间久,仅靠某个部门调处显然难有作为。对矛盾纠纷实行“会诊”,实际就是发挥“大调解”的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做到资源互补、工作互动。“会诊”的方式很多,主要有:①“个案会诊”,即对相对复杂、事涉个体的纠纷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联合调解。如化解“村民待遇”纠纷,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民政、综治、司法、公安和村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加,使化解矛盾内容上合法,程序上无误,结果上合情合理。②“现场会诊”,即在纠纷发生“标的”地实地调解。如“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因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更不能“纸上谈兵”,必须现场勘查做到“图实相符”,决定了调解此类纠纷必须是“现场调”,才能“一箭中的”。③“专业会诊”,即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就专业性强的纠纷集中力量专办,以期更快、更彻底解决之。如“医疗事故类”纠纷,专业性强“非常人能办”,只有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法律服务者及医患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才能拿出大家都信服的方案。④“跨界会诊”,即针对跨行业、跨区域矛盾纠纷进行会诊。如针对边界地区发生的各种纠纷,组织“两边”相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矛盾发生地进行现场指导,商讨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对接等。

“急诊”:快介入化危机

急诊(Erytrtt)原意为紧急情况下的治疗。社会生活中充满“变量”,突发性矛盾纠纷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紧急治疗”,以防止进一步酿成悲剧。突发性矛盾纠纷是指那些因突发事件或政策性变革等导致的,如调处不及时,很可能快速升级、激化的矛盾纠纷。如近年来多地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堵路事件,原下放垦民因政策变化形成的集体上访事件等都属于此类。“急诊”的要求是“快、稳、准”,但能否实现要求,主要取决于:①未雨绸缪,建立完备的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应急调解预案,包括应急调解领导机构,应急调解工作机构,处置、调查突发性事件和善后处理的工作程序等,做到“战必有备”。②快速稳控,建立针对重点关注的矛盾纠纷,如医患纠纷、拆迁纠纷、集体性劳动争议、边界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等有可行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使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调委会、专职调解室、法律服务单位等司法行政资源有条不紊、及时介入,做到“战必能上”。③强力调解,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人才库”,包括职能部门的调解“能手”,专业调解的“高手”,民间调解的“土专家”等,凡有“一面之长”的均纳入其中,随时能按调解需要组建一支应急调解小组投入“急诊”之中,做到“战必能胜”。

“复诊”:勤回访促履行

复诊(furthrsultt)原意是对已就诊的病人进行再次诊断,以确定是否继续治疗或已痊愈。矛盾纠纷的调解终结有其必然的过程,加强“复诊”可以进一步掌控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也能发挥促进协议真实履行的功效,最终使矛盾纠纷划上句号。“复诊”可以用调解过程中,也可以用在调解后。调解中的“复诊”主要是把握调解“节奏”和引导调解活动沿着预计的方向发展,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后的“复诊”主要是进入调解协议履行阶段时,促成调解协议的落实,确定矛盾纠纷“烟消云散”。从方式上看,“复诊”可以分为:①电话类“复诊”,通过电话、手机,甚至通过QQ或微博等,与纠纷当事人进行交流,或直接、或间接了解当事人对调解程序、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履行等情况的满意度。电话类“复诊”是“一对一”,且交流内容是“别人”不知情,信息真实性较强,其结果可以作为调整下一步工作的重要参考。②走访类“复诊”,是通过分别上门走访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或通过座谈会召集纠纷当事人进行综合性对话,正确判断矛盾纠纷“愈”的程度,协调纠纷当事人以积极态度达成协议或履行协议。走访类“复诊”是“一对多”,要求调解人员要善于“控场”,多用“闪光点”鼓励,推动互谅互解。当然,“复诊”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在“复诊”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调解的方式、方法,以期追求调解工作的更完善、更科学、更有效,真正筑牢“第一道防线”,从而在保平安促和谐中发挥更大的效益。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03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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