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信访代理工作计划


为了贯彻中央及各级党委关于做好群众工作的部署,积极探索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扎实推进妇女维权维稳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贡献,配合县妇联和县信访局的工作,镇妇联决定在全镇开展妇女信访代理工作。为了便于妇女信访工作在全镇的开展,特实施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ldqu;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rdqu;的原则,通过推行妇女信访代理工作,进一步畅通妇女信访渠道,降低妇女信访成本,建立健全高效快捷、规范有序地妇女信访新秩序,努力把妇女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有效减少妇女群众超级访、重复访和无序访的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为妇女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妇女信访代理,是指按照自愿原则,信访妇女与信访代理员达成协议,由信访代理员代替信访妇女反映诉求和问题的妇女信访工作模式。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实现&ldqu;妇联信访工作纳入党政信访工作大格局&rdqu;、&ldqu;妇女信访事项纳入联席会议&rdqu;的目标,高效务实地解决好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信访事项,推动解决涉及妇女权益的重点问题,建立健全正常良好的妇女信访秩序,推动形成妇联信访和党政信访工作良性互动双赢双促工作机制,团结动员广大妇女群众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原则

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必须坚持一下原则:

、为民服务原则。立足贴近妇女,坚持服务妇女,通过信访代理,积极开展面向信访妇女的真情沟通,正面疏导和法制宣传,以及心理咨询、生产生活帮扶等多种服务,切实保障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2、依法代理原则。信访代理以同级信访联席会议的授权为前提,代理事项和程序必须符合《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代理。

3、代理自愿原则。坚持信访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代理机构和代理员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信访代理协议》内容进行代理,不得违背信访人的意愿强行代理,也不能以代理为由阻止信访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正常信访。

三、代理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

建立镇、村两级信访代理机构。镇妇联建立信访代理服务站,村级建立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室。镇妇联负责对下级妇女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信访代理机构和信访代理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接受信访人的委托,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代理有关信访事项,代替信访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诉求,协调督促涉事单位妥善解决信访人合理请求,并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对信访代理事项的处理意见和结果。

2、发现、掌握信访代理中心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排查信访苗头,汇总、整理、上报信访信息。

3、宣传《信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积极参与其他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四、代理范围和方式

(一)代理范围

《全国妇联信访工作规定(实行)》规定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事项;紧急突发事件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属本代理范围。

(二)代理方式

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主导代理、疏导代理和协作代理三种方式进行代理,严格代理流程,确保代理事项取得实效。

主导代理方式: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家庭暴力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而采取的代理方式。

疏导代理方式:针对各种苗头性社会矛盾以及越级访、集体访、无理访等信访事项而采取的代理方式。

协作代理方式:针对妇女土地权益、劳动权益、经济权益等政策性强、涉及群体性利益诉求的信访事项而采取的代理方式。

五、工作程序

妇女信访代理工作按照&ldqu;登记、告知、代理、办理、终结&rdqu;五个步骤进行代理,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束。

(一)登记

接待和收到信访事项后,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请求事项、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待集体信访时,应详细记录信访妇女代表的相关情况。

(二)告知

自接待或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代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代理

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信访事项,且信访人自愿委托妇女信访代理机构代理的,填写《信访代理登记表》,由妇女信访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后,确定代理员(至2人)。信访人和代理员要签订《信访事项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代理员代替信访妇女向有关部门反映合法诉求,信访妇女承诺在代理工作进行期间不再越级上访或重复信访。

(四)办理

信访案件代理后,代理员就信访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做好调查笔录。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理,促使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

2、请求事项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解决条件的,以妇联组织名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途径,并做好政策解决工作。

3、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做好思想疏导和稳控工作

无法在协议期限内办结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由上级信访部门督查督办的请求,如需延长时限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五)终结

信访事项办结后,信访代理员要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妇女。同时将代理中产生的所有表格、材料、往来信函及各种与该案有关的文书、答复意见书等立卷,一案一卷,归档备查,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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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7-12 14: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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