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生产行为第二环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ldqu;打非治违&rdqu;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结合第一阶段取得的成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bsp;&bsp;&bsp;以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第二阶段工作重点

&bsp;&bsp;&ldqu;打非治违&rdqu;专项行动第二阶段进入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0月5日)工作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ldqu;打非治违&rdqu;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的同时,要着力强化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紧紧围绕&ldqu;联合执法,集中整治&rdqu;,及时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普查,并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事故预防等各个环节着手,逐项排查梳理和整改。二是认真做好&ldqu;打非治违&rdqu;专项行动基础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好工作台帐,全面记录隐患排查、整改等环节,掌握动态。三是确保&ldqu;打非治违&rdqu;专项行动能够真正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把&ldqu;打非治违&rdqu;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重点工作:

&bsp;&bsp;&bsp;、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sp;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bsp;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ldqu;三同时&rdqu;规定的。

&bsp;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bsp;&bsp;&bsp;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bsp;&bsp;&bsp;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bsp;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bsp;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bsp;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bsp;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bsp;、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bsp;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bsp;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监护的;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bsp;、道路交通。

()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县交警大队负责)。

(2)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旅游包车为取得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bsp;2、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县建设局负责)。

&bsp;3、消防。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按照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到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堵塞不畅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不按照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县消防队负责)。

&bsp;&bsp;&bsp;4、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ldqu;三项制度&rdqu;的建立、执行不符合生产要求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县安监局负责)。

&bsp;5、烟花爆竹

&bsp;&bsp;()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生产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的;违规使用氯酸钾、违规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ldqu;一证多厂&rdqu;违规分包转包工库房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的(县安监局负责)。

&bsp;&bsp;(2)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县公安局负责)。

&bsp;&bsp;&bsp;6、民用爆炸物品。

&bsp;&bsp;()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县公安局负责)。

&bsp;&bsp;(2)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存在&ldqu;四超&rdqu;、&ldqu;三违&rdqu;等行为的;在停产整顿、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超核定能力存放的;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县工信局负责)。

7、冶金

&bsp;&bsp;()未指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检维修、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县安监局负责)。

&bsp;&bsp;(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工信局负责)。

8、水利。违反规定、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ldqu;四无&rdqu;现象的(县水利局负责)。

9、特种设备。民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产业聚集区企业的锅炉,存在非法制造、安装和改造现象的;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县质监局负责)。

0、职业健康。20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ldqu;三同时&rdqu;手续的;建材、木制家具制造、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严重超标的;重金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使用苯、正乙烷、三氯乙烯等高危害有机溶剂的(县安监局负责)。

&bsp;&bsp;&bsp;三、工作要求

&bsp;&bsp;(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ldqu;一岗双责&rdqu;的责任。要成立&ldqu;打非治违&rdqu;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行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bsp;&bsp;(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整治。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严格开展巡查执法,进行重点打击。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经责令整改后仍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bsp;&bsp;(三)加强监督,严格问责。

&bsp;&bsp;&bsp;行动开展中,县安委办将联合政府督导组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ldqu;打非治违&rdqu;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集中整治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严格按照《邯郸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发生事故的,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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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24 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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