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计划


&bsp;一、市级统筹要求


&bsp;&bsp;&bsp;(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bsp;&bsp;&bsp;(二)缴费比例。全市统一按缴费基数的0%确定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8%缴纳。


&bsp;&bsp;&bsp;(三)缴费年限。我县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0年。


&bsp;&bsp;&bsp;(四)市级统筹实施后的补缴政策。


&bsp;&bsp;&bsp;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县的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有用人单位的,由退休前所在用人单位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bsp;&bsp;&bsp;2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bsp;&bsp;&bsp;3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bsp;&bsp;&bsp;二、市级统筹前,城镇职工补缴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bsp;&bsp;&bsp;(一)缴费年限认定。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县200年4月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200年4月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bsp;&bsp;&bsp;(二)市级统筹实施前的补缴政策。


&bsp;&bsp;&bsp;我县200年4月实施医保制度时未按时参保但已经参保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参保时缴费基数的4%补缴基本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时缴费基数的4%补缴基本医保费,均不补划个人账户。


&bsp;&bsp;&bsp;2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均按照参保时或恢复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补缴,职工按用人单位缴5%、个人缴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按7%补缴基本医保费,并予补划个人账户。


&bsp;&bsp;&bsp;3市级统筹前,在职职工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的%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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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23 2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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