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上学、放学乘船规定


天元区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规定

为维护水上客运秩序,保障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集体出行乘船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湘水安办〔20〕号)、《株洲市中小学生乘船护送交接工作规定》(株水安办〔2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bsp;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集体出行乘船实行交接制度,镇(办)政府全面负责,学校和村(社区)为执行责任单位。

第二条&bsp;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乘船实行&ldqu;定乘员、定船舶、定船员、定航线、定渡口、定时限&rdqu;,接送的船舶配挂&ldqu;学生专用船&rdqu;牌子。学生乘船名册由学校每半年填写一式三份,经村(社区)负责人和学生法定监护人签名后,分别送镇(办)安全管理部门和客渡船渡工各一份,自留一份,留存备案。

农村中小学校学生集体出行,由学校填写花名册,一式三份,提前三天报镇(办)安全部门、送客运码头客渡船渡工各一份,并做好乘船准备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第三条&bsp;农村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乘船,学生法定监护人和学校派人接送,并与客运船渡工履行交接。农村中小学校学生集体出行乘船,学校应当派人全程组织指挥和协调服务,协助船工维护上下船秩序,督促学生穿好救生衣,严格按船舶核定人数装载,禁止超载和非载客处坐人。

第四条&bsp;镇(办)政府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学生集体出行乘船安全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实保障中小学生上(放)学、学生集体出行乘船安全。

农村中小学校校长是本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提高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设置安全宣传栏、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确保学生乘船安全。

第五条&bsp;农村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集体出行乘船安全,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实行安全责任事故查究制度,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

第六条&bsp;接受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检查考核及人民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创建水运客渡和谐秩序。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bsp;&bsp;&bsp;&bsp;&bsp;

主题词:中小学生乘船规定

报送: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局、

市海事局

抄送:全区所有中小学校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sp;&bsp;&bsp;&bsp;&bsp;202年2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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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7 14: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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