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bsp;&bsp;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指导好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4〕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bsp;&bsp;一、补贴原则和实施范围
&bsp;&bsp;(一)补贴原则。坚持&ldqu;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逐级监督&rdqu;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bsp;
&bsp;&bsp;(二)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本市所有乡镇场。
&bsp;&bsp;二、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bsp;&bsp;(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2大类32小类86个品目(详见附件)。
&bsp;&bsp;对粮食生产机械,本市重点扶持的茶叶、油茶、毛竹、果蔬、花卉苗木、特色养殖六大农业产业生产机械优先补贴,满足市内所有补贴对象的补贴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这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
&bsp;&bsp;(二)补贴标准的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部确定了补贴标准的,按部定标准执行。本文由第一公文网提供。农业部没有确定补贴标准的,按照总体不超过本省同类同档机具近3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具体标准按省农业厅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执行。
&bsp;&bsp;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万元;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bsp;&bsp;三、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bsp;&bsp;(一)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bsp;&bsp;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不限,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其他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同类机具数量不超过台套,不同类机具数量不限,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0万元。
&bsp;&bsp;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
&bsp;&bsp;(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ldqu;谁确定、谁负责&rdqu;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2〕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bsp;&bsp;四、操作程序
&bsp;&bsp;实行&ldqu;先购机后申请、先到先补、补完为止&rdqu;的操作方式,为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市农机局开展&ldqu;一站式&rdqu;服务。
&bsp;&bsp;(一)自主购机。
&bsp;&bsp;自204年4月日起,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经销商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商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见附件2)一式2份,份留存,份交购机者。
&bsp;&bsp;(二)申请补贴。
&bsp;&bsp;购机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ldqu;一卡通&rdqu;或银行账号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市农机局申请补贴。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提供行驶证及复印件。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市农机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ldqu;已受理&rdqu;。
&bsp;&bsp;市农机局按照&ldqu;先到先补&rdqu;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见附件3)。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bsp;&bsp;(三)核实机具。
&bsp;&bsp;市农机局要组织人员做好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市农机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行驶证和上述申请材料申请补贴。市农机局将行驶证号记录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验机者验机情况栏作为核实依据,不需另行验机。
&bsp;&bsp;对于非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由市农机局和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组织人员进行验机。验机人员要严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参数及补贴标准,对机具进行核实和喷字登记,对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不喷,并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署意见。
&bsp;&bsp;(四)发放补贴。
&bsp;&bsp;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含附件4和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市农机局向市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4和附件5)。
&bsp;&bsp;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给购机者个人的资金通过&ldqu;一卡通&rdqu;发放,并注明&ldqu;农机购置补贴&rdqu;。将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
&bsp;&bsp;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工作。2月份以前申请的补贴,确保在2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bsp;&bsp;(五)退货规定。
&bsp;&bsp;符合农机产品&ldqu;三包&rdqu;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ldqu;补贴已退,可退货&rdqu;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市农机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市农机局。
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ldqu;同意退货&rdqu;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市农机局。经销商应在退货时,登录补贴系统录入&ldqu;已退货&rdqu;。
&bsp;&bsp;五、保障措施
&bsp;&bsp;(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农业、农机、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井冈山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市农机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bsp;&bsp;(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农机局、财政局要把国务院&ldqu;三个严禁&rdqu;和农业部&ldqu;四个禁止&rdqu;、&ldqu;八个不得&rdqu;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市农机局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本文由第一公文网提供。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同时要加强与农机部门的配合,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市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sp;&bsp;同时,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市农机局要对农民投诉多、&ldqu;三包&rdqu;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部门处理。
&bsp;&bsp;(三)强化信息公开。市农机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4)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bsp;&bsp;六、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9-03 21: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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