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副主任的带领下,于4月上旬先后到县工商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运管所、县规划和建设局和县人民法院等单位,采取座谈、听汇报、查资料和走访等方式,对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不断加强行政审判管理,积极创新协调机制,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优化审判环境,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构建和谐和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重点,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媒介、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开展了法律宣传,努力提高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近五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撤销(包括确认违法)和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占全部行政案件的545%。通过行政审判,既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官民和谐,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依法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人民法院近年来针对旧城改建、企业改制、土地纠纷等明显增多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公正裁判,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县人民法院还加大了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力度。近五年来,县人民法院受理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案件达495件,已执行472件,切实保障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人民法院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为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提供了决策依据,确保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
(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一是严格把关,科学制定和审核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对各行政机关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取消3项不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县政府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共取消0余项自设的行政许可规定。二是建章立制,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实施了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确保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如县工商局通过加强内部法制机构建设,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实行案件“四分离制度”(将“立案、调查、核审、收缴”分开),有效地规范了工商局的依法行政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工商局从以来,已连续6年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县规划和建设局针对过去每年行政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今年也加强了局机关法制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充实了执法人员,并重新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加强和规划城乡和建议行政执法的通知》。三是加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有的单位还设立了举报信箱,聘请了行风监督员,将行政执法时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存在问题
(一)《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致使该法未能深入人心。一是部分公民、法人和组织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对行政审判缺乏信心和了解。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三不”现象还普遍存在。有的群众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不知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的群众不明白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力平等,怕行政机关权力大,告不赢,怕行政机关报复而不敢告;有的群众想告不会告,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内容以及有关程序还不了解。二是一些行政机关由于学习、理解《行政诉讼法》不深、不透,行政执法的能力不强,参与行政诉讼的水平不高,时有因不按程序执法而成为被告,因超期应诉答辩或不应诉而败诉的情况发生。
(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个别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着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不分离,行政执法还停留在“人治”的层面上,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对法律掌握不够全面,专业素质不强,工作

态度不严谨,重实体,轻程序,以致执法有误,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有的行政机关甚至在当被告后,不答辩、不移送有关材料、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一旦败诉,反说法院判决错误,不支持他们的执法工作。
(三)少数行政部门领导认识不到位,案外的行政干预现象仍有发生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的行政领导对行政
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特权思想,不能把自己与公民处于平等诉讼主体的地位。有的行政领导对行政诉讼缺乏正确的认识,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有的行政领导为了不当被告,消极作为,执法不到位,或者干预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的行政领导应诉不积极,很少出庭应诉。如近五年来,县法院受理的6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只有件,占6%;行政副职出庭应诉的有20件,占32%;指派单位法制股人员或中层干部出庭应诉的有32件,占50%;由常年法律顾问出庭应诉的有0件,占5%;有的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认为行政审判影响行政效率,妨碍当地经济发展,不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甚至对某些案件的审理进行行政干预,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能真正落实。
(四)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面对行政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之间相互撞车,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的现状,行政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对法律的适用不够统一。对不断增多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有关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研究不够,造成了有的审判人员对这类案件不敢大胆审理、依法裁判。对关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有的审判人员有片面认识,存有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不愿给当事人做过细的解释工作,力争促成官民矛盾和解。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行政机关,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时存在畏难情绪,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案件,担心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受理,甚至有偏袒行政机关的倾向。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展板、标语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的内容上要有针对性,以典型案例释法,解决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思想,增强人民群众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解决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参与行政诉讼水平不高的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纳入工作重点和年终目标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把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涉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随意安排他人应付行政诉讼。要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来帮助其克服“官本位”思想,使其全面了解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政能力。
(三)公正司法,不断提高行政审判质量
县人民法院要坚持受案标准,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起诉难、胜诉难、申诉难的问题;要逐步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制度、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通报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质量和效率情况,进一步改进行政审判工作。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县人民法院要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政法系统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政治观、一心为民的民本观和公正高效的正义观,努力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以全面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职业技能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岗位培训活动,提高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县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9-14 14: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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