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正确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违法行为执法工作

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本省行政区划内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普遍开展的普通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这里特指的是普通类从业资格,即除危险货运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外的普通客货类驾驶从业人员)涉及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通过以下观点进行阐述及说明,并从中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不应忽视的细节问题逐一列举,以供参考。一、明确执法过程中所遵循法律依据适用性的共性问题均应依据现行的《国道条》、《省道条》、《部令》等法规规章中关于普通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具体法定依据行使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凡是已经查证确凿,例如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或不符合规定从业资格规定条件等行为相对人仍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必须遵循以下法定依据。①责令改正;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主张平日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涉嫌违规违章具体事实所实施的相应罚则应主要依据《部令》的具体规定条款进行,这样一方面可防止随意执法,另外可以最有效地对具体违反从业资格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避免由于过分的强调《国道条》是上位法而一味的使用,即盲目的将无证从业、持失效证件从业、超从业资格核定范围从业等不同案情视同一致处理,千篇一律的适用《道条》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的规定进行行政...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21 15:00:34
上一篇: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下一篇:外出考察三轮车整治工作的考察报告
网友评论《论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正确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违法行为执法工作》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