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为做好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3]8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2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6号)文件,制定我区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bsp;&bsp;一、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徐水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bsp;&bsp;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6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及石油石化、电力、钢铁等行业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业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bsp;

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办法规定。

三、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形式

、时间安排:自20**年月日起至207年3月3日止。

2、培训形式:实行网络学习,即: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培训,网上登记。培训合格一个月后,登录**省财政信息网查询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有记录即视为已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特别注意:“所属行政区划”是指登录“**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网页,在“会计人员信息验证查询”中查看到的“所属行政区划”。

3、网上学习的网校与网址

中华会计网校:http://xyxuxh/hb/bd/

4、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在此培训时间内可以补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四、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有以下情况者,需提供资料原件,可视同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及时登记注册。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并经所属注协确认,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和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分的,凭培训证明登记注册;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凭考试通过成绩单登记注册;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类专业一般为: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凭毕业证书登记注册,非会计类毕业生需按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学习;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规定折算学分。

7、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五、其他事项

有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且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部门单位,可向徐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徐水区财政局会计股办理相关事宜。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02 1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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