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审判管理调研报告







随着网络时代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就必须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增强审判能力,提高审判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信息技术给审判管理带来的便利

、信息化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应用。网络流程跟踪能够对案件在各个庭室和人员之间的流转进行实时监控,提高案件流转的效率。在传统管理模式中,虽然也对案件各个环节的流转节点进行了规定,然而由于无法进行监督,规定往往沦为一纸空文。建立流程管理平台后,审判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流程跟踪对案件流转的时间节点进行严格监控,杜绝立案后久拖未移、当事人上诉后未及时移送案卷等类似情况,也避免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推诿扯皮。审判日志的自动生成也可以对原始录入的情况、时间节点、修改经过进行记录,从而预防事后修改数据,保障司法过程的严格规范。

2、信息化在案件质效管理中的应用。对案件质效进行评查是审判管理的核心任务,其中对案件质量的评查主要通过对文书、卷宗以及庭审过程的评查来实现。网上评查具有全面性的优点,从而扩大了评查的覆盖范围和深度。在案件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每个案件都能形成自己的一套电子卷宗,审判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调看卷宗和文书,不必到档案部门调卷,也更加便捷。信息化还使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效率的管理更加及时,并使审判管理从事后监督的被动状态,转为更积极主动的状态。借助信息管理平台,审判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审限仍未审执结的案件进行网上预警、催办,对特殊、敏感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发生迟延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标识,避免案件超期未结。

3、信息化在数据统计管理中的应用。审判管理精细化是建立在数字化管理基础上的,因此各个法院都设立了专门人员从事数据统计工作。实际工作中,司法统计报表的录入一直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以审判信息管理平台为基础,将审判信息平台与司法统计工作有效对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可以减少大量的核对、计算的工作量,并为数据的统计更加精细化发展提供保障。质效指标通过对审判质量和效率指标数据的收集、统计、评估与分析,为审判工作提供宏观导向和决策参考。收集生成质效指标往往耗时累力,而且形成的指标数据往往具有滞后性。信息化手段增强了指标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使审判动态的呈现更加精准、直观。

二、制约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原因

信息技术发展为审判信息交换、处理提供了最大的便利,然而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审判管理信息化成熟度是逐步发展的,实践中制约审判管理信息化发展的原因主要有:

、在司法观念上,许多法院人员对审判管理的主要印象还停留在繁琐的填报数据工作上,审判管理信息化后,往往需要涉及更多数据的基础录入工作。承办法官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对这些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工作热情往往不高。基础数据录入是审判信息管理平台运作的基础,但在一些基层法院,承办人员为了案件工作任务已经超时加班工作,面对大量数据录入工作,实在无力兼顾,故此一部分人对审判管理信息化缺乏积极态度,对完整准确录入数据也缺少必要认识。工作中有些法院选择由书记员或录入员代替承办人员进行信息录入,但由于人员配置等原因,使工作信息常常无法及时的录入系统,严重影响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在技术应用上,信息化对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操作人员的电脑知识水平和电脑操作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它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能熟悉审判业务工作,还能熟练操作电脑。但对于一些老同志来说,他们在信息应用和操作中的确存在着困难,这要求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层面上必须更加可操作、易操作,加强实用性。实践中信息管理平台的设计者和维护人员往往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法院工作常常缺乏了解,在系统设计中往往缺少专业的考量和前瞻性的意识,无法实现信息技术和法院管理的充分对接,使得信息管理系统的设置在实践中不能完全满足审判管理的现实需求。

3、在资源配置上,审判管理信息化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浩大工程。就目前来说,审判管理信息化仍旧面临着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各方面的重重困难。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除了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硬件外,信息化设备还需要持续的维护和升级换代。同时,审判管理信息化需要懂法律、懂网络、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使得审判管理信息化对人才的需求比起经费保障更加的急需、迫切。人才和经费的缺口,使法院现有信息化建设水平受到重重的制约,也造成现有信息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

三、对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建议

、审判管理信息化必须以审判信息化为前提。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前提应该是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逐步实现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审判管理信息化必须以审判信息化为基础,先将信息技术充分融入现有的审判职能机构和办案程序中去,使管理所需的各项数据指标都能从审判信息平台中直接提取,减少重复劳动,减轻办案部门和人员的手工作业量,真正实现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最终目的。

2、信息化必须以提升信息应用能力为突破口。信息化应用能力一直是制约审判管理信息化发展水平的最大瓶颈,但受经费、时间等多种因素制约,信息应用培训工作成效并不理想。应用网络远程培训却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它可以让工作人员根据自身需要主动选择培训内容。由于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层级对于信息技术培训的要求不同,法院不可能有足够时间和经费去组织满足每个人员的培训需求,通过电子化远程的方式进行信息知识培训更便捷也更高效。

3、借助信息化发展实现审判管理职能的转变。审判管理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规律决定了审判管理的重心应当定位在审判上。信息技术拓展了审判管理的服务职能范围,使审判管理从过去监督、制约的单一定位逐步向服务、促进转变。在管理平台设计中应当配置更多的办案辅助功能,增强管理系统的服务机能,满足办案人员的工作需要,来激发办案人员使用的积极性,才能使审判管理发挥更大的效用。

审判管理离不开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但是审判管理信息化和其他司法改革不同。在硬件上,它是一项需要巨额投入的系统工程;在软件上,要着力于富有法院特色的针对性和完善性;在应用上,要加快抓紧提高干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改变传统工作习惯。加强信息化建设,既是审判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科技强院”的应有之义,审判管理应以信息化为载体,实现管理水平的飞跃,不断满足未来审判工作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编辑:华华)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0 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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