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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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68号xx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唐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33xx085
申请人因xxxx起重机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3)xx法民初字第0939号],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xxxx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起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20年2月日,xx公司与申请人签署了两份合同,分别为《起重机承揽合同》和《防爆电动单梁安装协议》。其中《防爆电动单梁安装协议》的性质为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所约定的管辖属于无效条款。
二、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加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xx公司的施工安装行为及合同履行,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或者指定、委托专业机构予以评估。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本案,更加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作出裁判。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规定,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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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18 15: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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