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泸溪县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bsp;&bsp;&bsp;为贯彻落实湘办〔203〕39号、湘纪发〔203〕3号和州纪发〔203〕0号文件精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湘组〔203〕54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做到&ldqu;六个不研究&rdqu;

  、单位没有空缺职数的不研究。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没有职数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尚未消化到位的,所在单位不研究配备领导干部。

  2、单位没有空缺编制的干部调任不研究。严格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调任领导干部。

  3、身份不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不研究。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该报上级批准的一律先报批。

  4、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不研究。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干部考察期间有举报,未调查核实清楚的不研究。

  5、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不研究。新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或纪检监察系统的人员调整,未征得县纪委(监察局)同意的不研究。

  6、干部任前档案预审不合格的不研究。干部提拔重用的,必须进行干部任前档案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不研究。

  二、干部调整任用做到&ldqu;六个必须&rdqu;

  、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2、在非换届期间,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20人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3、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未满3年进行调整交流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4、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干部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5、县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6、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报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未经州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或未按州委组织部审批意见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三、干部人事工作做到&ldqu;六个严格&rdqu;

  、严格执行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录用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必须发布招考公告。严禁不经考试、不经批准擅自组织考试、随意简化考试程序录用公务员。

  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必须报上级人社部门核准。严禁不经公开招聘、违规聘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严禁任何形式的内部招考,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编制限额进人。

  3、严格人事调配纪律。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政策,确保人员调动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各类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在性质相同的编制内进行。

  4、严格机构报批程序。机构设立、升格、变更、撤销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要求的一律不研究。

  5、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增加事项,一律严格按程序审批。自收自支单位不新增编制,不新进人员。

  6、严格规范领导职数管理。领导职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核定数额下达到各单位,严禁擅自增加科级领导职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203年8月9日印发&bsp;&bsp;&bsp;&bsp;&bsp;&bsp;&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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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5 2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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