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团县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永州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方案》,确保我单位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及下属团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奖励权:

(一)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品德高尚、在经济建设、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给予奖励。

(二)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县委,各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对团员的奖励必须本着公开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经集体公选、推荐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行政惩罚权:

(一)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触犯法律法规的团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二)惩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团籍。

(三)对团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团县委或被团县委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四)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团组织负责人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五条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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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14 17: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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