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评价管理工作规则

一、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一)审批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的受理,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所需材料,受理后当天将材料转交环评科(小型餐饮类、以及无“三废”排放、对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的项目、周围无环境敏感点的登记表类项目直接填写登记表后报批)。

2环评科实地查勘,填写《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转单》,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登记表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拒批项目、报告表和报告书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审查小组会签。

3环评科或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按环评类别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环保审批事宜(许可或不予许可)。

4环评科提出登记表、报告表类项目批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报告书项目由环评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根据环境影响书(报批版)提出批复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项目审查小组会签,由局长签发。

5环评科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按管辖区域将环评文件及批复移交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由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审批的主要原则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规定。

2符合市及上级部门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整体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市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无环境违法行为。

(三)相关环保证明材料的出具程序

企业因办理其他手续或项目的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时,由企业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守法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证明材料的用途等),由环评科审查,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后出具。

二、建设项目的试生产

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期间,由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负责日常监察,做好监察记录(项目验收时提交验收会);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环评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申请时提交自查报告);

3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环评科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察大队或中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同意试生产的,无特殊情况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限。

5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

6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仍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7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即将届满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或者通知其申请延期验收,或者在届满时向我局提出责令停止试生产的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的受理。环评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的同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程序、验收条件和所需材料。环评科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三废”产生情况,会同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监测站进行现场踏勘。

2对登记表类项目,经现场监察查勘认为符合验收条件、不需要验收监测,可直接验收,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验收批复意见;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需要验收监测的,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并补齐验收资料,经监测合格的,由环评科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验收批复意见。

3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类项目,由环评科通知建设单位根据环评类别委托监测单位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表(调查表),监测单位应在接受委托后2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4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召开验收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会由环评科牵头组织,组成人员一般由环评科、环境监察大队或中队、污控科、监测站或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等人员组成。

5验收会程序: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和结果,监察及其他相关单位介绍建设、监理、监察等情况,现场检查和讨论。验收组在验收会议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一致通过。

验收会认为合格的,7日内由环评科提出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批复;认为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提出试生产延期的申请。

6现场监察踏勘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由环评科牵头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完成后,环评科在验收后2日内将验收材料归档(由上级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0日内),将验收清单每周列入管理台帐中,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将验收后的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监察。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需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和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试生产批复(含建设单位的自查报告)。

2报告书类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告表类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

3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加盖公章)。

2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四、职责分工

(一)环评科

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提出批复意见。

2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申请验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提出试生产申请批复意见和验收批复意见,验收后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3负责对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移交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4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

负责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在施工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和试运行期现场检查的结论要作为环保部门是否批准试生产或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2按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做好现场监察。

3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并附取证材料,在调查终结五日内移交环评科依法处理。

4对已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污染物处理需要和未按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三)环境监测站

受环评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工作,提供准确有效数据。

2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做好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技术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生态调查报告(表)。

3参加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四)污控科

负责辐射类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

2为需要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确认总量。

3参加有危废产生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2-10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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