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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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小集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ldqu;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rdqu;的章程,成立井楼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维持市场秩序、收取卫生管理费。 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沿街个体户、居民房前屋后卫生自行清扫,垃圾在每天下午6:30后、上午7:00前倒入定点垃圾箱中,严禁在主道上乱堆乱丢各类垃圾和废物。否则由村派人进行强制清除,清除费由违者负责,并罚款20元---00元。   第五条环卫保洁员按包干卫生区,负责每天对街道进行一次清扫,上午8:00前清扫完一次,每天及时将垃圾箱里的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三章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六条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   第七条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ldqu;诚信经营&rdqu;的良好风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鲜肉、水果、蔬菜、百货、小吃经营活动。蔬菜市场在开发街西段,水果市场在开发街东段,肉类市场在街,小吃在皮毛市场西院,小百货市场在南北老街,牲畜交易市场在09路北段,皮毛在皮毛市场东院经营。 第九条沿街的餐食业、商店、修理店等必须在室内营业,不允许在门口乱搭乱建摊点和在店外搭建临时性棚架和摊位,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处500元罚款。   第十条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公路、大街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等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严禁以路为市。 第十一条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的设置必须按照集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标准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以00&dsh;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违者强行清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违者除限期清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dsh;000元罚款。 &bsp;&bsp;第十三条严禁在街道上打晒粮食和堆放物资,违者除责令清理外,处于0&dsh;50元的罚款。 第四章集镇公共设施管理 &bsp;&bsp;第十四条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镇内的绿化树木和防汛、消防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下水管道、路灯等设施,不得损坏。 &bsp;&bsp;第十五条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偷窃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严禁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违者处20&dsh;50元罚款。 第五章集镇门前&ldqu;三包&rdqu;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ldqu;三包&rdqu;责任人。   第十八条门前&ldqu;三包&rdqu;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十九条&ldqu;门前三包&rdqu;的内容和要求。   ()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涂乱挂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条门前&ldqu;三包&rdqu;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在门前&ldqu;三包&rdqu;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bsp; &bsp; 2篇 &bsp; &bsp; 为进一步强化热水镇关营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热水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bsp; 一、镇人民政府设立镇容监察大队,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bsp; 二、集镇交易区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拒不交费者执法人员将强制取消摆摊经营资格。 &bsp; 三、监察大队依照规定,实施集镇综合治理,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管理实施督查。 &bsp; 四、集镇管理范围 &bsp; 集镇规划范围以及老街。 &bsp; 五、管理规定 &bsp; (一)本规定实用于热水集镇规划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bsp; (二)本规定由镇容监察大队负责落实。 &bsp; (三)集镇范围规划区内主要街道的保洁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学校及镇直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沿街居民、各单位负责门前卫生、秩序、绿化&ldqu;三包&rdqu;任务。集市市场、各类摊点主要由监察大队管理,工商所负责处理相关问题。 &bsp; (四)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违者由村镇建设管理所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500&dsh;000元罚款。 &bsp; (五)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的设置标准由监察中队指定建设、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以50&dsh;00元罚款。 &bsp; (六)严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货棚,封闭的阳台或吊挂物品,影响镇容,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处20元罚款。 &bsp; (七)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村镇建设管理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违者由村镇建设管理所或监察中队责令改正,限期清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dsh;000元罚款。 &bsp; (八)集镇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器应摆放整齐,积土和杂物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墙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噪音超标的,按规定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征收噪音排污费;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场地,违者处500&dsh;000元罚款。 &bsp; (九)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者,处0&dsh;50元罚款。 &bsp; (十)禁止在集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对从事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者,由派出所或监察大队处理。 &bsp; (十一)严禁破坏集镇交通、卫生、消防、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bsp; (十二)进入集镇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畜力车禁止停放在街道上。 &bsp; (十三)严禁攀折、毁坏花木、践踏草坪,违者处5&dsh;20元罚款。 &bsp; (十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园林绿地、湿地、河内倒置污水污物,违者处0&dsh;50元罚款。 &bsp;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集镇街道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违者由派出所、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bsp; (十六)电子游戏室、网吧禁止8岁以下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进入,违者对经营者处00&dsh;&dsh;500元罚款。 (十七)各类经营摊点必须按监察大队、工商部门指定的范围摆设。 &bsp; (十八)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bsp; (十九)对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倒放,严禁乱堆乱倒,违者处0&dsh;&dsh;20元罚款。 &bsp; (二十)严禁集镇非管理单位或个人私下进行市场摊位交易,违者按有关规定重罚、重处。 &bsp; (二十一)监察大队组织协调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bsp; (二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处罚内容,依法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bsp; (二十三)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由党委政府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sp; (二十四)村镇建设管理站、监察大队及镇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镇直单位、学校要认真开展&ldqu;建卫生集镇,做文明公民&rdqu;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落实&ldqu;门前三包&rdqu;责任制。&bsp;&bsp; &bsp; 六、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bsp; 、机关站所、镇直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每月交卫生费2元。 &bsp; 2、临街住户每门面每月交卫生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50元。 &bsp; 3、经商户、经营户 &bsp; ()经营日用百货、冷饮、土杂等,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6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60元。 &bsp; (2)从事车辆维修、机械设备安装、木材加工行业,每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bsp; (3)从事家电维修、销售建材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00元。 &bsp; (4)从事洗车服务行业的,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bsp; (5)从事来料加工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bsp; (6)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馆点每月每门面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200元,小吃夜宵点每月交费用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00元。 &bsp; (7)从事肉类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0元。 &bsp; (8)从事布匹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2元。 &bsp; (9)从事除以上其它服务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收费用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50元。 &bsp; 4、持残疾证的经营户(经营者)可免交以上费用。 &bsp; 七、票据管理及经费支出 &bsp; 票据统一由镇综治办提供,所收费用当日收取当日结清,存入镇综治办专用帐户,用于整个集镇管理费支出。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10-08 14: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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