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联盟会议、活动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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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联盟活动审批办法

为保证二外学生社团校园活动有序开展,引导社团健康发展,本着“积极·健康·有序”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据《xx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活动审批办法》。
第一条
社团联盟主席团负责社团联盟学生社团活动审批。社团联盟理事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对社联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社团联盟活动审批时间为每周二2:00—4:30。
第三条
社团联盟活动审批流程:按规定填写活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理事会策划部和秘书处---→主席---→校团委---→其它相关部门。
第四条
各社团社长为本社团活动第一责任人;社长应认真学习传达学校规定,参加社联培训,审核组织本社团活动,保证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策划书及申请表须经社团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在规定位置签署姓名及日期;未经社团指导教师签字的活动申请表及策划书,理事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于活动开始前至少0个工作日,向理事会策划部提交正式活动策划书,活动策划书具体书写格式以理事会策划部发布的策划书样本为准。;经策划部审核通过后,于活动开始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正式学生活动申请表,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登记活动直接负责人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审核合格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书及策划书,经主席审批通过并由理事会秘书处整理后,统一交校团委审批。
第八条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活动策划书及活动申请表,理事会秘书处和策划部将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活动申请人。
第九条
已通过学校审批,准许开展的活动,由理事会秘书处和策划部在5个工作日将活动场地申请表回执及策划书返还申请人;活动场地申请表回执及策划书作为开展校园活动及报销凭证,由申请人自行留存。
第十条
活动策划书须按社联标准格式书写,由理事会策划部审核。活动场地申请表按学校规定方式填写,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保证策划书及活动场地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并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活动。对于越级审批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或未按申报内容违规使用场地的社团,将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详见《社团联盟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联盟及校团委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展:
一、与校内其它单位、其他高校学生社团或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及其他外籍人员参与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非本校教职工主讲的讲座、报告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所有。

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会议管理办法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社团联盟各部门工作协调有序进行,特制《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会议管理办法》,本着“明确,简约,高效”的原则对社团联盟内部会议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会议类别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设立社团联盟全体大会、社联理事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例会、社联理事会各职能部门例会及全体社团例会。
二、会议时间(一)社团联盟全体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时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社团联盟常务理事例会时间为每周二(每月第一周除外)中午2:00,由社团联盟主席授权秘书处召集。
(三)社团联盟理事会全会例会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二中午2:00,由社团联盟主席授权秘书处召集。
(四)社联理事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例会时间为每周日晚9:30,由社团联盟主席授权秘书处召集。
(五)社联理事会各职能部门例会时间有秘书处统一安排,若因工作需要做出更改应及时向秘书处说明。
三、会议内容(一)社团联盟全体大会、出席人员由社团联盟主席团、社团联盟理事会各职能部门代表、社团联盟直属校级社团代表组成;
2、选举产生社团联盟主席;
3、审议、修订社团联盟管理章程;
4、审议、决定新一届社联理事会成员组成;
5、审批社团联盟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新学年社团联盟发展方向及主要任务;
6、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议案。
(二)社团联盟其他例会、传达上级指示,分配本部门任务。
2、汇总本部门成员工作报告及建议,及时汇报
3、讨论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4、其他会议内容。
四、会议纪律(一)与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须至少提前一天向主管部门请假并说明情况。
(二)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考勤,会议出勤情况纳入个人或社团综合考评。对于无故旷会者,理事会有权依照《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奖惩办法》做出相应惩罚。
(三)与会人员应携带齐备会议相关资料,认真听会,做好会议记录。
(四)与会人员应本着“尊重,积极,真实”的原则踊跃发言发言内容切实有效,言简意赅。
(五)会议期间须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整为振动或静音状态,保持会场安静,不要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或接打电话。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会,开会前向秘书处说明;离会前应先向会议主持人示意,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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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6-17 1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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