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93]97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21 1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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