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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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机关财经管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收入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各办公室的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许可,或市办两级文件规定,并且使用干河财政所提供的当年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专用收据,对应填开。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2、严格资金控管。所有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三日内资金必须缴存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另设账户。

二、资产管理

3、固定资产登记:机关院内院外所有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登记清理,并造表移送财务保管。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具体使用科室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党工委集体研究后核销。

4、资产合同管理。所有机关资产如确需对外租赁、转让的,由相关责任科室提交申请,报党工委集体研究后执行。做到公开议标招标,并签订好相关资产合同。合同必须一式叁份(财务室份,档案室份,党政办份),留档备查。

三、预算管理

5、制定年度预算。办事处机关应合理制定各战线、各办公室年度预算(按指定用途支出)。各战线、各办公室,对超预算的支出,不得“先斩后奏”,必报党工委集体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费用自理。

6、保障专款专用。上级拨付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制定详细的用款计划报办事处党工委集体审批,并按照工作进度填写资金申报单报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管理

7、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审批。机关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核定,由组织办根据岗位需要及实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经党工委集体审批后交机关财务室执行。

8、工程项目审批。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提交立项报告,报党工委集体审批同意后才能进入工程预算、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工程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验收并报党工委批准后方可入账。

9、公务接待审批。所有公务接待均需严格执行干办发[204]8号文件《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及入账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手续不全、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入账。

0、差旅费及会议费审批。召开会议或公务出差均应填写会议审批通知单或公务差旅审批单,并严格遵照干政办发[204]3号文件《关于印发干河街道办事处会议费管理办法、干河街道办事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核销相关差旅费或会议费。

、购置费、修理费审批。单品超过3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费或修理费须报党工委集体审批同意后方可入账。

五、支出管理

2、不得列支无公函、无审批单、无接待清单或超标准的接待费用。

3、不得列支无会议审批单、公务差旅审批单或超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

4、不得列支香烟、土特产、礼品、茶叶、高档酒水,花圈、烟花爆竹、副食以及娱乐场所等费用。

5、不得列支贺年卡、明信片、挂历等物品购置费、印制费、邮差费。

6、不得列支以虚假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账的相关费用。

7、不得列支超过300元,且无明细清单的日用品、办公用品、打印费、宣传费、印刷费、广告费用。

8、不得列支超过规定限额的公车运行费用。

9、不得列支未经集体会签同意的单笔超过3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修理费。

20、不得列支未经集体会签同意的工程项目支出。

2、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等福利费用。

22、不得列支无领导会签意见的专项费用。

23、实施大额款项第三方直达制度。5000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后,由财政核算中心以支票形式,将款项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五、账务和管理

24、机关及各战线各办公室账务经相应报账员整理后,由财政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25、报账员应于每个会计核算周期后三日内,将本单位当期所发生的全部原始业务登记,报送核算中心核算会计。

26、核算会计必须认真核算当期收支,核对年度收支预算,核查收入专储,确保票款同行,收入资金全部纳入专户,支出不突破预算。

27、核算会计必须在审核后三日内,完善当期财务核算及相关财务电算化会计处理,编报收支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

28、季度终了,核算会计要编报各单位上年同期收支对比表和债权债务明细报表。

六、财务监督

29、财政核算中心监管制。财政核算中心要根据账务集中核算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并对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情况反映,供主要领导参阅处置。

30、审计服务审查制。办事处审计站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服务,明确审计责任,编制审计计划。要将审历年与审当年相结合,变一年一审为一年两审,变单独审计为联合审计,变常规审计为重点审计。

3、财务科按月编制收支情况明细表、经分管领导签阅后,报党工委主要领导参阅。

七、责任追究

3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出现违规支出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分管领导、报账员及经手人、证明人)党纪政纪处分。

33、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出现违规支出行为,情节较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八、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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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5-18 14: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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