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推选制度

一、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村内人口分布情况,每5-5户推选名的原则,每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推选以组为单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推选产生。本村范围内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ldqu;支委、监督委&rdqu;成员可以通过《村选举办法》规定推选为村民代表。提倡和引导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非村&ldqu;两委&rdqu;会(支委、监督委)成员的村民代表比例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中女性应有一定比例。
&bsp;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任期内因故退出的,应由其代表的村民按原来的推选方式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代表任期至本届村民代表会议届满时为止。
&bsp;三、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sp;、居住在本村,年满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
&bsp;2、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修养,能够公道正派、主持正义、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
&bsp;3、具有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本村的重大问题有研究、分析、判断,敢于发表意见的能力。
&bsp;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bsp;四、村民代表推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bsp;、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小组长宣布会议开始。
&bsp;2、清点参会的村民或户代表数。参会的相应人数应达到村民的半数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bsp;3、表决可以采用投票表决形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形式。采用投票表决形式时,主持人应说明选票的规定划法,并在户代表或选民监督下公开计票。
&bsp;4、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数的半数以上的,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第一次投票未超过半数,则需进行第二次投票,仍未有超过半数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bsp;5、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确立代表的法律地位。
&bsp;6、村委会应当在推选村民代表的当日或次日向全体村民公布、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区民政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留存归档。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9-02 17:28:20
上一篇:节假日廉洁提醒制度
下一篇:村民代表补选制度
网友评论《村民代表推选制度》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