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ldqu;校人字&rdqu;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ldqu;校科字&rdqu;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ldqu;兰州大学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rdqu;。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ldqu;兰州大学XXXX学院XX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rdqu;。&bsp;
第六条&bsp;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构)。
3.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5.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并制定有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bsp;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地方或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按相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或协助办理。
申报学校实体性科研机构,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报告和建设计划,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A》,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与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申请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须由有关单位或人员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有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和建设计划,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B》,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校长审批。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ldqu;校科字&rdqu;正式下文,并自下文之日起挂牌成立,其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或挂靠单位办公会讨论提名,学校聘任,不带行政级别。
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翔实的&ldqu;共建方案&rdqu;(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必要时还须提供经公证的&ldqu;共建协议&rdqu;,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共建单位充分协商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校内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九条校内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科研机构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及《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三章&bsp;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分工管理,由批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
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托或共建在我校的实体性科研机构,遵照其相应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协调工作。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其业务管理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日常行政性管理以机构为主,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校内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除业务监督、周期性评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外,其他日常性管理均由挂靠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负责人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期限聘任;一般研究人员原则上按&ldqu;带(给)课题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rdqu;的要求与机构负责人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实体性研究机构应建立开放性的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业务的规划与监督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机构提名,主管部门审核,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主管部门聘任;机构负责人(正职)原则上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为促进国家或部委重点研究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
.根据学校实力,力争全面或分阶段满足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提供的配套性政策和建设条件。
2.年科研经费3%的管理费返还,并直接下达至机构,作为机构的日常运行费。开支由机构负责人调控。
3.依据科研工作的业绩独立核算科研编制、科研职称岗位,并直接下达至机构。
第四章&bsp;科研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校内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报告的格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当年规定。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依托或共建性科研机构的评估,遵照相应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与配合;校内其它科研机构的评估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学科和实际需要组成有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估小组,全面负责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评估程序:书面报告:各受评机构应填写《兰州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表》;2现场考察;评估小组到研究机构听取口头报告,侧重考察研究机构的发展情况;3评议打分:评估小组根据《兰州大学XXXX年研究机构评估参考标准》对各机构进行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4终评结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讨论形成评估结果,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ldqu;评估报表&rdqu;和&ldqu;评估参考标准&rdqu;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订制定。
第十五条校内科研机构的评估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酌情给予撤销或调整等处理。
第五章&bsp;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8-30 18:35:56
上一篇: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
下一篇: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网友评论《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评论功能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