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已立项或已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情况;

(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任职期间任职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六)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派人监证。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正、副职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十五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领导自行承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八条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此,离任领导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权,离任领导也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清收工作。

第九条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领导干部共同完成。

第十条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以及不符合规范交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纠正。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及其他组织处理等。对造成工作差错及经济损失较大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固定资产流失或挪作他用,一旦发现固定资产被个人或其他组织私自占有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回。行为恶劣的,要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介入,按照组织程序和司法程序办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11-21 14: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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