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廉政监督检查办法

XX县工程建设廉政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保障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纪委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建设或者国家资金控股、国债政府票据贷款等建设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镇和农牧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    第四条 2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09 15: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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