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机关

关于附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印发类通知主要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转发类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类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  由此可见,所印发、转发、批转件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共同组成一份公文,应该作为主件而不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上报等内容的文件,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比如《×××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不能将2015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  二是规范标注附件说明。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不规范标注的情况。如某县党委发文时,在附件说明处标注附件随后附件3份附件列后等,还有的文件在公文正文中写有(附件附后),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 T 9704—2012)规定,如有附件,在正文下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9-20 16: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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