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文程序

核文程序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加强公文审核工作,结合市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机关公文的处理,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局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6 1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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