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区域(行业)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或一定区域性质相近行业内)若干小型企业,依托本区域工会联合会所建立的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任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本区域工会联合会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50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组成

、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代表、工会联合会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管理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二)主席团的职责

、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审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提案征集督办、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小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工会小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名单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提名,经正式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职责

、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2、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3、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劳动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律师、工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关系状况、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共性问题、劳动法律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三)讨论通过有关区域(行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需共同遵守的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落实等情况;

(五)依法选举、监督、罢免参加区域(行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六)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化建设情况和开展争创“最佳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送达企业负责人。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条件与构成

(一)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以及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人员、相关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经民主选举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覆盖企业职工总数的5%左右确定,正式代表不得少于30名,每个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代表。

(三)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较多的区域(行业)应有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不超过/5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以覆盖企业为选区,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组织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全体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并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工作。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代表,经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退休的,或者申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被批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罢免决定。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及时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经营管理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协商权和质询权;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五)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提案研究处理情况;

(六)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经本单位同意组织的其他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民主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五)对本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通过述职、座谈等形式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一)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经营者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报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确定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二)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工会或提案专门小组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2、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小组对采纳的提案,分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形式。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区域(行业)经济形势发展报告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专题议案报告;

3、区域(行业)负责人通报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工会组织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关于集体合同履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6、对集体合同(草案)、所属企业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和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7、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大会总结。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职工公开会议议题。

(二)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负责正式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报上级工会备案;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管理,组织代表巡视、监督、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等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中的“区域”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区域。

区域(行业)负责人,是指一定区域的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或者是行业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XX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编辑:果宝)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2-14 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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