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

范文一:
  第一章&bsp;总&bsp;则
  第一条&bsp;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bsp;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bsp;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bsp;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坐落位置&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物业类型&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建筑面积&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南至&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西至&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北至&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第四条&bsp;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bsp;&bsp;&bsp;&bsp;&bsp;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bsp;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bsp;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bsp;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bsp;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bsp;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bsp;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bsp;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bsp;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bsp;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bsp;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bsp;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bsp;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二)&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第四章&bsp;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bsp;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bsp;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bsp;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bsp;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bsp;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bsp;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bsp;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bsp;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bsp;&bsp;&bsp;&bsp;&bsp;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第二十四条&bsp;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单个业主不得以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因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单个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
  第二十五条&bsp;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bsp;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bsp;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bsp;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bsp;附&bsp;则
  第二十八条&bsp;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bsp;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条&bsp;本公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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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
  为维护&bsp;&bsp;&bsp;桂海花园(以下简称&ldqu;物业&rdqu;)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bsp;(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bsp;(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bsp;(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三)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则和停车协议。
  第四条&bsp;(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五、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六、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七、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不得在小区内开设有经营性活动范围的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或作变相办公场所。
  第五条&bsp;(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bsp;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bsp;(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bsp;XX(未确定)&bsp;物业公司&bsp;&bsp;&bsp;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bsp;(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筹集资金佘额的30%时,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各业主所拥有土地的平方米数收取。每平方米_____元。
  第八条&bsp;(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共有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_______元以下;
  (二)并采取告示形式告知业主;
  (三)_______元以上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
  第九条&bsp;(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bsp;(业主有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三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二)纳入补充维修基金;
  (三)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用途。&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bsp;。
  第十二条&bsp;(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屋地址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代表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bsp;(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bsp;一,二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向政府职能部门汇报
  (三)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采取措施处理。                      。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bsp;(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bsp;(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bsp;&bsp;&bsp;&bsp;&bsp;&bsp;&bsp;年&bsp;&bsp;&bsp;&bsp;&bsp;&bsp;月&bsp;&bsp;&bsp;&bsp;&bsp;&bsp;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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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和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及有关法规,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条约。本条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物业名称:千山小区,物业类型:住宅,物业业主总户数750户,总建筑面积(㎡)20858㎡;
  物业坐落位置:南邻太行大街主干线,北邻20冶80生活区;
  西邻商贸局家属院,东邻中医院家属院;
  第二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邢台市物价局》和《邢台市房产管理局》的规定。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第五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dsh;&dsh;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沙河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0、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2、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3、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业主大会
  本物业业主大会应按《北京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应给予相应补偿。
  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第七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北京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按分担]。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
  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北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其他业主也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约的修改补充
  本物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本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找范文就来p。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17: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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