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考试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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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即将到来的2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考生检验自我、提升自我、报效祖国的重要途径,是一次检验知识水平的考试,也是一次道德与诚信的考验。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源,也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考试中违规和作弊是违背诚信的不良行为,更是对自身能力与人格的否定和蔑视。

&bsp;&bsp;&bsp;20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5年月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我们真诚地向广大考生发出倡议:在即将到来的2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指挥,不作弊,不违纪,考出真才实学,考出诚信风格,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真的态度向自己、向家人、向社会递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请考生认真阅读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二、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xx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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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12-20 19: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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