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电视知识竞赛基本知识复习试题(党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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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电视知识竞赛基本知识复习试题(党规部分)

233.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
答: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4.党组织应当如何保护揭发、检举人的权益?
答: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5.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
答: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6.党组织应该如何对待党员中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7.党组织应该如何讨论决定问题?
答: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38.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主要指哪一些?
答: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39.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怎么样?
答: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40.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怎样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24.保障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都必须做到哪“五个不得“?
答: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242.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要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答: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24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受处分人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244.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
答: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
245.党组织应当怎样处理党员的申诉?
答: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246.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执纪过错或者错案?
答: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247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党员提出的请求?
答: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248.党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24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250.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
25.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如何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
答: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252.如何处理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
答: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253.如何处理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
答: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254.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以及涉嫌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25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谁解释?
答: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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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0-06 17: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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