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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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bsp;总则  

第一条&bsp;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县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bsp;&bsp;&bsp;第二条&bsp;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bsp;组织领导  

第三条&bsp;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bsp;&bsp;&bsp;&bsp;第四条&bsp;各乡镇、县直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直及省属驻宜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分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bsp;隐患排查  

第五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bsp;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乡镇、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乡镇、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bsp;隐患报告  

第七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要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XX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警示动态监控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挂牌督办管理,并及时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80天。  

第五章&bsp;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bsp;&bsp;&bsp;&bsp;第十二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隐患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bsp;&bsp;&bsp;&bsp;&bsp;第十三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bsp;&bsp;&bsp;&bsp;第十四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停的停,关的关,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bsp;隐患销号  

第十五条&bsp;安全生产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bsp;&bsp;&bsp;&bsp;第十六条&bsp;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章&bsp;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bsp;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bsp;附则  

第十八条&bsp;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bsp;&bsp;&bsp;&bsp;第十九条&bsp;本制度由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bsp;&bsp;&bsp;&bsp;第二十条&bsp;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4 15: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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