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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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方案范文:
&bsp;&bsp;第一章&bsp;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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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bsp;为加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及维修工作,改善拆迁安置小区环境,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32号)和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合政办秘〔200〕0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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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bsp;本办法适用于新站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回购的拆迁安置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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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bsp;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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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bsp;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资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是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出租收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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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bsp;物业管理资金包括开办费和物业服务费用两部分,其资金的标准、使用及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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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办费的标准。依据管理的拆迁安置小区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及商业等配套房屋)核算开办费数额,分别是: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办费3万元;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的(含0万平方米),开办费5万元;总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万平方米,增加05万元,开办费最高不超过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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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参照合肥市20年8月施行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丙级)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即:多层建筑按每月050元/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建筑按每月0元/平方米。依据管理的拆迁安置小区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及商业等配套房屋)核算物业服务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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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管理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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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费主要用于购买物业管理机构必需的桌椅、清洁工具、修枝剪、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纸笔、文件盒(夹)等办公用品,所购买的办公物品纳入政府采购,资产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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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是指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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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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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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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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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物业服务机构办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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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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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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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的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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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付方式。区建设发展局根据各社区承担管理的拆迁安置小区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及商业等配套房屋)及支付标准,申报年度资金预算,区财政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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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费。新建或续建的拆迁安置小区移交社区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前30日内,区财政局一次性将所需资金拨付至社区管委会账户,由社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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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业服务费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一月中旬将物业服务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各社区管委会,由社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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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物业管理资金超过年度资金预算,按照财政追加预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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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bsp;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物业质保期满维修所需的资金,其资金的预算、使用及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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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算,用于年度物业维修,若物业维修资金超过年度资金预算,按照财政追加预 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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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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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按照新站区现行的工程类资金支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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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bsp;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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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bsp;各社区管委会为本社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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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在拆迁安置小区回迁安置前60日落实物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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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按照《新站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物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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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助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安置房产权面积每月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回迁安置居民的物业服务费用,并逐年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由社区管委会管理并全额用于小区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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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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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指导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导业主委员会自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主管理,逐年提高物业服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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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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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bsp;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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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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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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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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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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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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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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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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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社区管委会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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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以上服务内容细则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丙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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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四章&bsp;物业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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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bsp;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原物业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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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bsp;社区管委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等,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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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内部分因违规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社区管委会协调维修,费用由业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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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bsp;区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物业保修期满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工程,所需资金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范围和维修项目的申报、验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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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维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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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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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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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户外墙面、屋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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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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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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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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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整体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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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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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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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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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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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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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维修项目申报与审核。各社区管委会于每年的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等工程的项目、位置和维修资金的估算情况,书面报区建设发展局;区建设发展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社区管委会申报的需要维修的项目、位置和估算的维修资金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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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保障。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实施更新、改造等工程过程中,社区管委会负责维修施工期间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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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竣工验收。维修、更新、改造等工程完工后,区建设发展局牵头,组织区重点工程管理局、社区管委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审计单位和群众代表等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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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01 19: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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